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除“欺诈行为”这一前提条件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除“欺诈行为”这一前提条件
2013-09-25 来源:云南昆明律师网 作者:admin王刚委员说,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赔三”问题,站在消费者角度可能会提出异议。因为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有欺诈行为的。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售假而且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失、伤害的,与“一赔三”就不相干了。
王刚建议不规定“欺诈行为”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了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就应该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莫文秀委员提出,草案在“欺诈行为”之前加上明知缺陷仍然提供的限定,明知缺陷依然提供的行为与欺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同等关系,还是包含关系?建议把“欺诈行为”去掉。
杜黎明委员认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这本身就是欺诈行为,不需要额外设置“有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建议删除“欺诈行为”四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