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项目评估时限拟不得超30个工作日
8月1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拟分别实行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不得非法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方案》提出,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关申请备案;跨州市、县(市)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方案》明确,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并在在线平台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核准程序按属地管理,逐级申报或由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再联合报送相关部门。
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
《方案》明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有关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评估的,应在正式受理后,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延长评估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填写有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通过在线平台于1个工作日内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后,项目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的,应当撤销原备案证明,再按照核准程序办理。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若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对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行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记者廖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