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之弊端
廉政账户之弊端
2014-03-06 来源:法治周末——法制网 作者:admin近日,据媒体报道,湖南岳阳市许多干部都收到这样一条短信:“自觉遵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拒收拒送礼金礼品。您可以将收受的红包礼金存入5910(我就要廉)廉政账户。”岳阳市纪委透露,岳阳市自今年1月底开通廉政账户以来,廉政账户已经收到党员干部上交的红包礼金70万余元。
廉政账户并非岳阳市的首创,甚至曾经一度兴起,成为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热衷使用的措施。如2012年1月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了廉政账户35581(取谐音“送我我不要”)。2013年1月8日,中山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立“廉政账号”——“7788”(谐音清清白白)。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有的地方取消了廉政账户,而近年来廉政账户经过了转型升级后又在一些地方重新被高调推出。
如此格局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笔者以为,廉政账户设立主体的混乱根源在于廉政账户的设置没有具体的立法和文件约束。
综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均没有授权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例外的、独立的、专门的规定。
并且,廉政账户的某些规定与法律相违背。首先,廉政账户对于上缴或者存入廉政账户的行为直接作出了不予以追究或从轻处理的规定是与刑法中对受贿罪认定的规定是有直接冲突的。
公职人员主动向廉政账户上交财物的行为均可以享受不被追究或者从轻处理违反了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十分清晰的。依照廉政账户的主动存入就从轻以及免予追究的逻辑,实际上是给贪腐分子提供了制度性的人为屏障。
同时,匿名的上交行为一定程度上也给后续的犯罪追究证据收集造成了阻碍。具体而言,廉政账户对于上缴款项的数额,形式都不要求行为人具体明确,甚至允许匿名或者他人代为上交,实际上使相当一部分后来为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有价值的线索丢失,增加了进入诉讼犯罪追究程序司法资源的付出。
另外,设立廉政账户制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于廉政账户的建设往往着眼于数额多少,甚至将廉政账户每年的数额增加作为地方政绩工作的表现之一。这实际上是一种扭曲的反腐建设的理念。
总之,廉政账户制度在一开始出现的时候是作为党员内部的一种倡导式管理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却屡屡冲击法律底线尤其是与我国刑法的相关制度形成冲突和矛盾,总体而言是弊大于利。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