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增加对重复侵权行政处罚权
山东增加对重复侵权行政处罚权
2013-09-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专利是衡量创新能力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更是保护创新价值实现的重要制度。记者近日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中央媒体地方行”山东省知识产权局采访座谈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和鼓励创新,15年前制定的《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即将废止,代之以新的是《山东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作为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于9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中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现象屡禁不止,《条例》增加了对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即在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该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于智勇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为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凡实施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重大并购、重点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核心技术转让、重大技术进出口以及重点装备进口、省重点项目等与专利技术相关的项目,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济活动,都要进行专利审议。
此外,针对目前专利行政保护存在的执法调查、取证难度大、执行难等问题,《条例》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的职权,加强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手段,并对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被调查人不配合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本报北京9月1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