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2020-03-27 来源:科技部网站 作者:admin中国气象局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科技厅(委、局),中国气象局、科技部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建设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推动气象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国气象局会同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科技部
2019年12月9日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气象科普发展规划(2019-2025年)》等文件精神, 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加强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建设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推动气象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气象服务获得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是指依托气象部门开展的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按照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原则,创建出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家级气象科普基地。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普及工作部署要求,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和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申报单位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宣传与科普中心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国家气象科普基地内涵式发展,落实《气象科普发展规划(2019-2025年)》有关任务。中国气象学会负责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的组织申报和评估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须在获得中国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学会联合命名的“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基础上申报国家气象科普基地。
第六条 申报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的“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有气象科普场馆,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和展品展项。
(二)重视科普基地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实现对科普基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三)重视科普基地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科普经费列入预算并保障到位。
(四)每年开放天数不低于100天,年参观人数不低于5000人次,有条件的科普基地可常年开放。
(五)围绕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活动节点有效开展气象科普宣传,积极参加全国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全国性科普活动,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六)注重科普基地品牌打造和科学文化建设,有效开展科普基地宣传推广和科普作品产品创作创新,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气象科普内容。
(七)积极探索特色化、开放式发展,主动加强部门内外交流合作,善于运用媒体力量开展科普宣传,注重社会效益。
(八)积极推进科普基地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让气象科学知识覆盖更多人群。
(九)积极参加气象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与水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与推荐。经审核同意后向中国气象学会申报。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学会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启动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申报单位通过材料评审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真实身份向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示后的名单报中国气象局和科技部审定,正式命名为国家气象科普基地。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科学普及工作部署要求,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向公众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气象科学素质。
第十五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每年应按申报条件中所列内容开展各项科普工作。每年年底向中国气象局和科技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学会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称号。对考核优秀者,鼓励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同时向中国气象局、科技部、地方政府等优先推荐承担科普项目,优先提供培训机会等。
第十八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伪科学及其他有损气象行业名誉的行为;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