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与法相伴 道德偏差法有明辨
核心价值与法相伴 道德偏差法有明辨
2019-09-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漫画《道德偏差法有明辨》 作者 高岳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徐伟伦
自助结账“逃单”、死老鼠放火锅欲敲诈海底捞500万元、捡拾金毛犬不愿返还……这些行为的背后,反映出的是个人道德价值取向的种种偏差,而当这种偏差触及法律底线的时候,也必将视情节受到制裁。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布会,向街道和社区群众详细讲解了相关案例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意义。据了解,今年以来,丰台法院深入研究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裁判工作,组建了24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判团队,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进行释法说理,强化法治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进作用。《法制日报》记者整理了其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从我做起,营造文明守信、和睦友好的良好社会氛围。
捡拾金毛日久生情
讲法说情圆满归还
谷某是一名脑瘫儿患者,上海传奇金毛治疗犬舍赠送其一条名叫“朱迪”的金毛治疗陪伴犬。2017年2月8日,谷某母亲带着谷某和“朱迪”下楼散步期间,因一声鞭炮响声导致治疗犬“朱迪”走失。后谷某家人发现“朱迪”被同小区的住户夏某捡到,双方就治疗犬的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夏某拒绝返还治疗犬“朱迪”。
没有办法的谷某将夏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返还治疗犬“朱迪”。丰台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夏某应返还谷某治疗犬。判决生效后,因夏某未主动返还,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谷某家属了解到,谷某在“朱迪”治疗犬丢失的两年时间里,变得愈发暴躁不安,爱发脾气,并且拒绝接受治疗,缺少“朱迪”陪伴时间越长,对谷某的负面影响越大。执行法官在同夏某反复沟通后发现,在共处的两年时间里,夏某及家人已然将“朱迪”当作家庭成员,有了深厚感情。
“不难看出,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并不是费用花销,而是夏某对‘朱迪’的感情。”执行法官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拾金不昧不仅是我国优良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符合社会公德的正能量行为。本案中,夏某意外捡拾同小区居住业主金毛犬,在明知道涉案金毛犬是具有心理治疗效果、对谷某具有特殊陪伴意义的犬种的情况下,因执念于捡拾期间所花治疗费用和建立起的感情迟迟不愿返还涉案金毛犬,给谷某及其家庭带来巨大心理伤害。
为此,执行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与夏某及家人分析利害关系,耐心讲解法律问题。最终,夏某终于同意归还“朱迪”,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自助结账无人值守
故意逃单构成盗窃
今年6月至7月间,张某先后5次到居然之家盒马鲜生超市丽泽桥店内,利用自助结账机无人看守之际,以不结账或将少量商品结账的手段,盗窃超市内食品、洗护用品等物品后被查获。经作价,被盗物品价值1461.59元。张某于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传唤到案,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起获,并发还至被害单位,同时张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以张某犯盗窃罪向丰台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对此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结账或仅将部分商品结账为手段,多次盗窃超市内商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自助结账终端系统是伴随手机支付发展衍生出来的新生事物,因其在节省顾客购物时间,提升购物体验方面效果明显,为很多商家喜爱。但由于是无人看守的诚信支付模式,每一单消费都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考验着消费者的诚信意识。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商家无人监管的漏洞,以不结账或仅将部分商品结账为手段,先后5次盗窃超市商品,严重损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严重损害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法院在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基础上,对利用自助结账设备多次“逃单”的行为予以准确定罪量刑,对利用新生技术设备无人监管属性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予以依法定性,充分发挥了一般预防之刑罚功效,不仅有力制裁了犯罪行为,更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分子,对认为法律对新生事物规制滞后,进而放肆多次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予以严厉回应,为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自带老鼠就餐索赔
敲诈勒索获刑三年
2018年11月,郭某回到老家,当晚在衣柜中发现了两只刚出生的老鼠,想到之前网上传闻说有人在火锅店内吃出老鼠,店铺赔了500万元,就想把老鼠带回北京到海底捞餐厅试试。随后,郭某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老鼠带回北京。同年11月13日18时许,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海底捞某店就餐,其间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为要挟,向海底捞店铺索要500万元。因协商未果,郭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海底捞某店内因吃饭卫生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到马家堡派出所录制笔录;又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在海底捞某店吃出长约3厘米的老鼠。事后,海底捞某店因被敲诈勒索报警。郭某随后被丰台公安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后丰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解称,500万元的金额是海底捞店铺提出的,且自己并未坚持索赔。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食品安全假象为手段,以损害商业信誉为要挟,向监管部门虚假举报,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鉴于郭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减轻处罚。郭某虽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其辩称500万元系店员提出且自己并未坚持索赔的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该辩解系避重就轻。法院同时指出,郭某虽在庭审前委托家属代为支付未结餐费并补偿营业额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当庭并未真诚悔过,悔罪表现一般。
法院认为,因商家积极报案,郭某并未实际取得钱款,但其行为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和警务资源,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误解,行为性质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郭某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法官庭后表示,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本案中,郭某所谓的“维权”行为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手段不受法律保护、目的亦不合法,性质恶劣,因此判定有罪。此外,法院通过对被告人犯罪形态、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多角度论证,明确未取得钱款系犯罪未遂、辩解避重就轻不构成坦白、退赔但未真诚悔过系悔罪表现一般等量刑情节,以此发挥司法裁判教育、引领功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规集市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胡点评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司法实践,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
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地融入到立法、司法等法治建设过程之中,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广泛传播。为了在司法中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人员首先应当做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裁判案件全过程,使案件裁判既做到程序公正又做到实体公正,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案例解释等方式方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实践高度融合、相互促进,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充分吸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养料。
在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中早就存在礼法并举的观念与做法,我们当前在社会治理中也十分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本期案例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希望对司法人员审理案件有所启发,通过司法实践,在全社会营造文明行为、社会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