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遭羁押993天检方撤诉后 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企业主遭羁押993天检方撤诉后 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2019-07-17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admin
被羁押993天,陈修专在厂房中,这里只剩下锈迹斑斑、无法运转的机器。 澎湃新闻记者王选辉图
企业主遭羁押993天后检方撤诉,申请赔偿期间警方还在补侦
企业主陈修专遭羁押993天后检察院撤诉,后获36万国家赔偿。而他拿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检方撤诉后,又要求当地公安局“补充侦查”,之后他再度被列为了“犯罪嫌疑人”。
陈修专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已经审结,如有新证据,可重新立案侦查。但检方再度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行为违反补充侦查的2次期限。7月15日,临沭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答复称,对该案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如有新的进展将会通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6月份,山东省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经理陈运翔从江西省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处买进一批猪肉。7个多月后,该公司以猪肉水分超标为由,拿着检测报告到临沭县公安局报案。
很快,晖达肉联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修专被临沭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跨省抓捕。
被捕后,陈修专被临沭检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临沭法院一审判罪,临沂中院发回重审;临沭法院重审再判罪,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2017年3月,陈修专获取保候审。2017年11月,临沭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诉。陈修专提出抗议后,检察院将撤诉理由更正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
一年后,陈修专拿到了临沭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被羁押993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2746.82元,另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把我关了3年多,员工散了工厂倒了,这点赔偿我能做什么?”因不服赔偿决定,陈修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并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6月24日,临沂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临沭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7年12月28日,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后成立专案组进行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0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以“临沭县公安局已再次成立专案组继续对陈修专涉嫌伪劣销售产品罪进行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查,并提交了临沭县公安局继续侦查案件的说明。
临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临沭县法院提出中止赔偿审理申请,不符合中止审理情形之规定,亦与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行为逻辑相悖,对此不予准许。
临沂中院认定,陈修专被羁押993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2746.82元,另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其余赔偿请求均予以驳回。
陈修专代理律师朱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对临沭县检察院要求公安“补充侦查”的行为提出质疑。他认为,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又历经5次审理,其中两次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这是很明显的已经审查终结的案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审查终结的案子,是不可以补充侦查的,特别是该案此前曾两次退补。如果侦查机关发现新的证据,可以重新立案,而不是补充侦查。” 朱刚认为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公权力机关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临沭县检察院撤诉之后又让公安局“补充侦查”,有什么法律依据?是否超过2次侦查期限?该案已造成36万国家赔偿,之后是否涉及到追责?7月15日,临沭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对该案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如有新的进展将会通报。
陈修专表示,将会继续向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