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拟规定固定和幅度两种税率
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拟规定固定和幅度两种税率
2018-12-24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蒲晓磊 23日下午,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说,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资源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相关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关于纳税人,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
刘昆在介绍税目时说,草案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规定了164个税目,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列举名称的税目外,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
关于税率,草案所附《税目税率表》规定了固定和幅度两种税率。适用固定税率的应税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铀、钨、钼、中重稀土等税目。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产品包括煤、铁、铜、铝土矿、金、银、轻稀土等税目。草案规定:应税产品为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草案规定:除《税目税率表》另有规定外,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根据《税目税率表》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
此外,草案还对税收减免、资源税申报缴纳地点、纳税期限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