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律师?有些风险应预知
诉讼请律师?有些风险应预知
2018-10-3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admin日常生活鲜有与法院有交集,而一旦被起诉或需要以诉讼解决纠纷时,许多人第一反应多是要请个专业律师来协助。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活动,一方面可以提高己方胜诉把握,另一方面也能节约自身时间成本。但应当明晰的是,律师只是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并不是胜诉的必备条件或保险锁,因此应当理性看待。对此,房山法院对有关诉讼中聘请律师的相关活动引发的纠纷类型加以梳理,对相关问题予以法律提示。
案例1
案件和解当事人却拒付律师费再次被诉
崔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该律所指派律师为其与田某定金合同纠纷案一、二审诉讼代理人,律师费按定金本金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收取。协议签订后,该律所指派王律师负责此案,王律师依约于同月在北京市某区法院立案,后崔某与田某庭外达成和解并撤诉。
依照合同约定,崔某应支付律师费4万元却拒绝支付,故该律所起诉崔某。一诉刚息,另诉又起。崔某十分不解,认为代理律师未尽到应尽义务,案件的审结系因其与田某自行达成和解而终结,且因本案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律师并未在签订合同时告知自己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情形,故拒绝支付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律师为崔某指派了律师、起草诉状并在法院予以立案使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约定如崔某与田某达成庭外和解或撤诉视为原告已完成代理工作,履行合同义务,现崔某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律师代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崔某所述律所收费标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答辩意见,因其在诉讼中主张的购房定金为20万元,故本案诉讼标的为20万元,律所要求给付4万元律师费的收费结果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判决崔某给付律师费4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诉讼有胜败,但结案方式不能成为判断律师义务履行与否的标准,更不应以结案方式非判决形式而拒绝支付相应律师费用。诉中求胜,人之常情,但仍应理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晰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依约履行义务,以免造成更多损失。
案例2
律师庭上一言不发委托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杨某请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杨某诉刘某合同纠纷一案,该律所指派张律师代理,张律师称:“这个案子是有风险的,因为杨某已经将房子过户给对方,只能按照双方的协议起诉”。在法庭上,张律师只宣读了起诉状,从始至终一言不发,杨父小声向张律师提出要求,张律师也不回应。法庭上杨父同意调解,张律师没有任何表示。法庭外,张律师说:“这个结果已经很好了”。后经多方咨询,杨某认为自己可以要回房产或等值钱款,故认为张律师未履行代理职责,给他造成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律所赔偿其损失1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杨某认为张律师在提供诉讼咨询和诉讼策略时存在诱导,在其不懂法律情况下,张律师一再强调诉讼风险,庭审中张律师一言不发,对杨某的要求也不予理睬,未主动帮助杨某争取利益,导致其在当时情况下同意调解方案。但在接受该案委托时,律所已对杨某进行了风险告知,且明确律师不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杨某明确表示知道并在《接案笔录》上签字,杨某亦认可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征求其意见,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字,庭审中律师也询问了杨某是否认可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杨某已明确表示接受,杨某之父作为代理人亦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故认为合同签订后,律师指派的张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帮助杨某书写诉状、立案、出庭等义务,并无违法合同约定的行为,故杨某请求律所赔偿损失180万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行为本身即是一个契约行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方应当清楚其与受托方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每一项条款背后所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承受自己在委托行为及诉讼行为中的相关法律后果。同时,预先告知一定诉讼风险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不受禁止的行为,作为委托方的公民应理智看待律师参加庭审活动,不应以庭审中律师言辞多少及与对方或法庭的对抗强烈程度作为评判其是否尽到代理义务的标准。作为当事人一方亦应主动积极表达并维护自身权益,为自身诉讼中行为负责。
案例3
风险代理是把双刃剑且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某律所指派李律师担任合同诈骗等案件被告人金某辩护人,季某向该律所缴纳委托费5万元,如一审判决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自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另付8万元,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一审审结止。协议签订后,季某支付律所前期委托费5万元,该所律师认真履行了辩护职责。之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无罪。因季某未向该律所支付后期委托费8万元,故律所作为原告起诉季某,要求给付后期委托费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季某已经依约向律所支付了委托费5万元,季某履行了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关于律所主张的季某未付的8万元风险代理费一节,由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双方该项约定无效,遂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不预先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风险代理体现了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高度信任,案件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相关,能促使办案律师尽责履职,但风险代理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保障委托人在败诉或执行不能情况下免受代理费损失,但在债权得以执行的情况下,也应依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相应费用,其以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为收费依据,而该处理结果并不以结案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别,除非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用支付条件变相限制了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而被认定风险代理条款无效,因此更应谨慎、理智选择。同时,风险代理不适用于所有类型案件,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民事案件中,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定类型案件中亦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作为一类双务合同,公民在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时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为双方留存了很大的约定空间,委托方基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参加诉讼,但亦应理性看待委托事务,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受托方的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亦应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尽责履职,公平订立委托合同,而不应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及委托方求胜心切的心理滥收代理费用或订立不平等条款。
北京晨报记者李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