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应尽快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应尽快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2018-08-3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8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有利于提高我国税收的公平性,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草案充分吸收采纳了一审和向公众征求的意见建议,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和税收法定的原则。
与此同时,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扣?实践中如何操作?此次个税改革中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引起多名常委会委员关注。根据草案,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国务院应按照统一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加快制定出台专项扣除的规范标准,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办法,配套出台比较简单易懂的专项扣除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应有机制敦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审议中,多名常委会委员认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细则应当尽快出台。
“我担心个税法通过后,专项扣除变成无法可依。如果这样,这个得民心的举措就是空头支票了。”郑功成委员强调,能不能保证授权国务院的规定在法律生效的同时都能够出来,这个问题很关键,否则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打折扣。
郑功成举例说,以往许多法律中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的,过后被拖延很久,有的授权条款变成了完全没有下文。比如,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有多处授权国务院规定,迄今仍未看到有规定。“因此,凡是法律中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有机制敦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来抓紧落实,希望这次个税法修正案能够同步实施。”郑功成说。
杨震委员认为国务院应尽快把专项扣除,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明确。“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公积金等其他方面都是比较明确的。专项附加扣除明确之后,对个税法的顺利施行是一个大好事,毕竟明年的1月1日起就要执行。”
具体办法可参考借鉴国外成熟做法
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从不同角度对如何具体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给出了建议。
“对专项附加扣除最好能考虑我国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要矛盾,根据不同地区生活水平、抚养赡养水平、居住城市水平,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且明确路径和条件。”郭雷委员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专项扣除配套方案时应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要矛盾,使得具体方案有利于减少和缓解这个主要矛盾;二是具体方案既要科学合理,又要简单易行。“这就需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并且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杨震建议,国务院具体制定专项附加扣除方案时可参考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成熟做法。比如,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论家庭具体的收入如何,只要有一个子女在教育阶段,就按一个定额进行扣除。再比如,父母由子女赡养的,也按照一定的定额来处理。如果是几个子女共同赡养的话,就进行分摊。“这样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也避免钻空子、钻漏洞,公平性也得以保证。”
要注意避免出现新的不公平
“个税的征收,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的税收安全和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通过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让高收入的人多纳税,让中低收入的人少交税。”冯忠华委员认为,专项附加扣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很好地研究,确保让中低收入的群体在这些方面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实惠,让高收入的群体该交税的交税,避免引起新的不公平和矛盾。
“这项政策应该是为了让中低收入群体享受到税收优惠。”冯忠华具体分析指出,5项专项附加中,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住房贷款支出未必都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对象,有很多高收入群体、高质量生活的人,有实力让子女享受很好的教育,付出很大的支出,甚至贷款买很大的房子、支付很高的住房贷款利息。这种情况在这次专项附加扣除减免中应该有所考虑。另外,目前住房租金的类型也很多,有的是市场上租的普通房子,有的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性公租房。而在提供公租房的过程中,政府已经在住房租金上给予优惠,是否还要在税收减免中再次予以优惠?对于这些问题,下一步国务院制定具体减免措施的时候,都要经过细致的考虑分析。
“总体上,不能通过这次各种专项附加扣除来引起新的社会不公平,尽可能通过个税法的修改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实惠,更加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稳定,避免引起新矛盾、新不公平。”冯忠华说。
此外,冯忠华还指出,法律应该惠及广大群众,5项专项附加扣除里,有很多人是不能完全享受的,甚至有很多人是无法享受的。“比如,个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可能很多人已经完成了人生的这个阶段,这一生都享受不到了,这在下一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还是应该予以充分研究和考虑。”
要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审议中,多名委员都提到,除了要有科学合理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立法,还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能力,让该收的税能够真正收上来。
“不仅要有好的法律,还应该有法必依。法律制定出来后,关键是要严格贯彻施行。”韩晓武委员说。
韩晓武认为,下一步要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能力建设。要注重税务稽查,改变多数人坐机关、少数人在基层、专业化程度不够、征管效率较低等问题,将更多的力量用于税务稽查上。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应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议通过立法打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以提高税务部门的稽查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对逃税者的惩罚机制。要完善各个执法部门的协同机制,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让逃税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制日报北京8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