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2018-08-28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下午,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六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的同志建议,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适用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从境外采购商品等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我国的消费者从境外购买商品等电子商务活动,按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本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还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的同志建议,对商品和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审稿作以下修改:在第五十条第一款“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后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草案三审稿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分别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条中的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衔接性规定是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