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改编热度不减 专家:未经授权改编原作视为剽窃
影视改编热度不减 专家:未经授权改编原作视为剽窃
2018-03-27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改编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除合理使用外,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情况下擅自改编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需要改编他人作品,首先需要征得他人同意。诸如千橡网景公司将《盗墓笔记》改编成网游被作者南派三叔(笔名)起诉、搜狐自制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被小说作者九夜茴(笔名)起诉等案例都是因为未经授权引起的。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看来,未经授权对原作进行改编造成的纠纷其实有一种更简单的处理办法,即定义为剽窃。他表示,如果他人没有经过授权使用或者利用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了剽窃,而剽窃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非常清楚,这将有助于解决复杂问题。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侵犯其他作品的改编权?
在对比两部不同作品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具有改编关联性?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改编权?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韵律师表示,“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将有助于判断。
通常案件中需要多考虑作品情节问题,如在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中,于正作品《宫锁连城》与《梅花烙》整体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因此被认定为侵犯了改编权。王韵由此强调,必须要考虑侵权作品中包含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这种表达,如果改编作品中有包含足够具体的原作品的这种表达,且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他同时举例,在《胭脂扣》诉《胭脂盒》案中,由于角色性格、人物关系、总体情节上存在差异,因此受理法院认为最多是借鉴而没有演绎,由此推出没有侵权。据悉,目前国内外普遍公认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司法实践中,针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可以说一旦作品之间出现“实质性相似”,就很有可能出现侵权问题。
即便获得授权,改编作品也存在侵权可能
现实中,即使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最终被告上法庭的改编作品也不在少数:2016年,《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天下霸唱(笔名)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起诉理由之一即为这部电影完全脱离了他的原著小说,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而日前热播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也陷入官司风波中,理由则是改编权已过期,电视剧却仍在拍摄与播出。
除改编“度”和改编权过期的情况外,搜狐法律政策研究员经理马晓明还认为纠纷的产生“不排除作者基于利益对抗被许可人的改编权”。由于影视剧价格的飞涨及产业化,作者很有可能以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对抗被许可人的改编权。她表示,很多此类纠纷可以在源头进行控制,一定要明确权利的类型、授权改变的种类、改编成果的权利归属等问题,从而把矛盾化解在前端。
此次研讨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举办,来自法院、律所、商业公司的100余名会员围绕“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则”“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改编权的保护边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四大主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