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逸者致其身亡案":认定属见义勇为判决生效
"追逃逸者致其身亡案":认定属见义勇为判决生效
2018-03-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周宵鹏
河北唐山小伙朱振彪出于好意去追交通肇事逃逸者,逃逸者张永焕却意外丧生,随后他遭到死者家属索赔60余万元。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杀人凶手”,到底应不应该追,这起官司令朱振彪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今年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主观之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上诉。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就该案二审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肇事逃逸被撞身亡
2017年1月9日,朱振彪驾车在路上目睹一起交通事故,驾驶摩托车撞人的张永焕逃逸,朱振彪随后追赶,追出20多公里后,被追赶的张永焕跑上旁边的铁路,不料被迎面而来的火车撞击身亡。
滦南县法院在一审判决后通报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还原了事发情景。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处,与同向行驶的张雨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
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驾车追赶,追赶中朱振彪多次电话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部门报警。
有媒体报道记述,朱振彪在报警后,追赶行为得到警方肯定,朱振彪说:“警察让我注意自身安全,跟随他,随时报告位置。”
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进入该村村民郑某家中,拿走菜刀一把,徒步继续逃离。跟随的朱振彪恐张永焕拿刀伤及自己,随即从郑某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木凳被郑某讨回,朱振彪又拿一木棍继续追赶。
张永焕徒步跑上滦海公路,之后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一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起身在公路上行走一段,转向迁曹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至铁路边翻越护栏,沿铁路路肩前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
当天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由南向北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经铁路部门认定,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死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铁路部门无过错一次性赔偿张某凯40000元。
事故引发生命权纠纷案
事发10个月后,朱振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张永焕的家人将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正是朱振彪的追击行为导致了张永焕的死亡,因此向其索赔60.98万元人民币。
该案一经曝出立即引发舆论关注,主观上的“见义勇为”是否可以免责,应不应该追、追的度在哪里,追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等问题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这起因张永焕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中,原告为张永焕之子张某凯、之父张某福,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到滦南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朱振彪赔偿张永焕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张某福的抚养费共计609803.5元。
之所以要求朱振彪赔偿,是因为原告认为,张永焕在被追时已经表达过“再追就寻死”意思后,朱振彪仍然穷追不舍,这是导致张永焕死的重要原因。
本来是大家眼里的“见义勇为”者,但却忽然成为了被告,接到法院文书的朱振彪感觉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自己追逐张永焕的主观意愿是劝其自首,当时录的视频也能证明,张永焕明知火车将至却自己走向火车道,此时两人距离约50米远,张永焕被撞身亡与他的追逐无关。
据滦南县法院通报,该院对此案进行了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终结调解,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因原告代理人早晨突发疾病无法参加庭审,故延期审理。
2月12日上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
庭审上,原告主张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永焕未逃逸,朱振彪追张永焕过程中夸大事实制造谣言刺激张永焕,张永焕被追上火车道才导致身亡,朱振彪追人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
对于原告的观点,被告方进行了回应,表示张永焕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朱振彪追逐过程中不构成制造谣言,张永焕被撞身亡与朱振彪追逐无关。
支持见义勇为判决生效
滦南县法院一审认为,张永焕与张雨来发生交通肇事,张永焕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多次报警,并劝说其投案。在张永焕持刀的情况下,朱振彪虽先后拿起木凳、木棍,应属防范自卫举动,并始终与张永焕保持一定距离,未危及张永焕的人身安全。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
据此,法院认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主观之过错。2月12日下午,法院当庭宣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滦南县法院在相关通报最后还进行了说法:张永焕肇事逃逸付出生命代价,发人深省,令人深思。此案告诉每一个公民,发生交通事故,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依法接受处理是公民的法律义务。这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关爱,对法律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最好保护,对法律风险的最好防控。
记者从唐山中院获悉,2月26日,张某福、张某凯不服滦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向唐山中院提起上诉。唐山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福、张某凯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福、张某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作出上述裁定。由此,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制网唐山(河北)3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