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解释施行 首份申请书递交法院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解释施行 首份申请书递交法院
2018-03-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申请人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以下简称北汽福田)。被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是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北汽福田法务人员王尧峰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当日上午,他代表公司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到齐齐哈尔中院立案窗口。法官接收了他的申请材料,并在“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复印件上加盖“立案一庭”公章,交给王尧峰。
立案窗口法官表示:“这是第一起案件,以前没遇到过。经内部研究审查后,正式的立案通知书会邮寄给申请人。”
这是一起怎样的纠纷呢?
拍卖165号土地和房屋
早在2008年,北汽福田与哈天博、黑天博打过一场官司。
哈天博的全称是哈尔滨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黑天博的全称是黑龙江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经审理,2008年11月,北京二中院判决哈天博、黑天博给付北汽福田欠款人民币1448万元及相关利息,哈天博、黑天博的法定代表人李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获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维持。
进入执行程序后,2010年12月3日,北京二中院拍卖了黑天博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被拍卖的土地和房屋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65号。成交价1266万元。
就在北汽福田以为官司完胜的档口,一份仲裁裁决书阻挡了北京二中院的执行。这份裁决书的内容出现了“优先受偿权”人。
仲裁裁决中断执行
这份仲裁裁决书是佳木斯仲裁委于2010年10月4日作出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是黑天博。另一方是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分公司)。
据王尧峰介绍,黑天博和第三分公司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这份调解协议得到了佳木斯仲裁委“仲裁裁决”的确认。
根据仲裁法,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执行力,一样由人民法院执行。
但仲裁裁决何以能阻断北京二中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原来,仲裁裁决的内容是“支付工程款”。而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工程款在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010年11月30日,第三分公司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二中院的拍卖款先行支付工程款。仲裁裁决确认的工程款为1100多万元,与北京二中院的拍卖价款差不多。
这对北汽福田意味着,煮熟的鸭子飞了。
咋就这么巧?!北汽福田开始怀疑黑天博和第三分公司虚构了纠纷,为对抗执行搞了一场虚假仲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案外人对虚假仲裁、恶意仲裁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上述司法解释首次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这让北汽福田看到了曙光。司法解释3月1日生效当日,北汽福田即提出了申请。
虚假仲裁的证据
对于案外人来讲,要想找到证据证明虚假仲裁显然是很难的。“时间这么巧,裁决的价款也正好是拍卖价。这不明摆着是对抗二中院执行吗?”王尧峰说,“你看看裁决作出的日期:10月4日。这是法定假日啊。”
法定假日也可以出裁决,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能说明当事人可能急于拿到裁决书。北汽福田显然需要更过硬的证据。
“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的签字!这是违反仲裁法的。”王尧峰拿出仲裁法条文给记者看:“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王尧峰质疑:“可这是独任仲裁,只有一名仲裁员。仲裁员不签字,裁决书怎么能发出来?!”
在北汽福田递交给法院的申请书中,记者看到,多项证据旨在证明黑天博和第三分公司伪造了“竣工时间”。2009年5月10日,黑天博已将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竣工日期怎么可能是仲裁裁决认定的2010年4月28日?
此外,仲裁裁决只进行了书面审理,北汽福田质疑仲裁员没有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验收合格的工程,法院才支持支付工程款的请求。而仲裁庭没有查证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早在2010年,北京二中院查明“该建筑物目前无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且在齐齐哈尔市房屋管理部门无备案登记”。这让北汽福田更加确信该工程“根本没有经过四方验收”。
记者按照北汽福田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打电话采访黑天博和第三分公司,或电话关机,或已停机。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一案结果如何,本报将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