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特殊群体健康权提供特别保障
专家建议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特殊群体健康权提供特别保障
2018-01-2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制图/李晓军
一般来讲,儿童、老人、孕妇、精神障碍患者等都可以被视为特殊群体,这些人无论是年龄还是身体状况,都与一般的成年人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更需要得到特别保护。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共有12部法律、40部行政法规和100部部门规章,但尚缺乏一部基础性的综合大法。
可喜的是,这一空白即将得到填补。不久前,一部关系亿万人民生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几十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社会公众的重要法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社会对健康的关注也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此次草案也首次在条文中明确提出“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益”。
“这一规定意义重大,每一个人的健康权都是平等的。因此,立法必须要有个主轴,但要厘清一组三个层次的概念,因为有的法条针对全体公民,有的针对普通患者,还有一类不容忽视的就是针对特殊群体。可以说,这部立法就是要体现对以上三个层次群体的健康保障。”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副教授刘炫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保障不仅是现实急需,也是趋势所向。但目前的草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还略显不足。换言之,立法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到底要个“大帽子”还是要个“大靴子”,这是一个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刘炫麟建议,草案应当增加关于对特殊群体保护的总括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之后各章节关于特殊群体的规定提供依据,亦为特殊群体的单独立法提供索引,也是实现健康权实质平等的需要。”
特殊群体需要特别保护
寒冬时节,流感肆虐,今年的流感尤其厉害,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消息,目前我国已进入流感冬季流行高峰季节,流感样病例比例高于过去3年同期水平。尤其是儿童,更是流感高发人群,不分南北,各地医院儿科天天爆满。北京王女士的7岁女儿童童也“中了招”,一个月之内就高烧了两次。
在连续高烧几日之后,王女士带孩子去医院开了抗生素类的药品。但回家准备给孩子服药的时候,她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遵照医嘱,童童每次需要服用成人药品剂量的85%,但药片只有小小的一片,直径不超过1厘米,如何给孩子服用正确的剂量,着实让王女士感到为难。一开始,王女士尝试着把药片溶在水里,再用量杯取出合适的计量给孩子服用。但白天她去上班后,家里老人就只能粗略地把药片切去一小部分喂给孩子。“老人眼神不好,手上准头也不行,只能差不多就得了。”
王女士的经历并不鲜见,记者随机采访调查发现,很多儿童用药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有的需要服用成人胶囊药品的三分之一,有的需要按照体重计算好剂量,再对比成人用量按比例服用……为此,有的家长甚至专门配置了各种工具。“没办法,孩子那么小,我们家长可不敢大意。吃的量不对,要么起不到作用,要么可能会有其他副作用。”一位家长的看法具有普遍性。
除了儿童患者,还有一类特殊群体——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也十分棘手。目前,一些患者长期只能由家属进行监护。由于歧视与偏见,不少重症精神障碍患者会存在攻击性,时常会产生危害,伤及无辜的报道屡见报端。不得已之下,监护人只得采取将其锁起来等常见的手段。
与此同时,社会对他们的关注还不够,社区以及国家层面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还属于相对空白的境地。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有的省市已经出台相关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落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如,2016年,江西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通知》,引导患者家庭落实监护责任,进一步落实救治救助工作措施。
精神卫生急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长期以来,在我们国家,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来讲,对精神卫生的重视是不够的,在投入方面也是不够的。”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贵州省政协副秘书长黄惠玲告诉记者,虽然各省都建立了一些专门医院或在综合医院建立专门的科室,但总的来说仍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她同时指出,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把精神卫生与疾病防控、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等直接影响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同看待,而且老百姓对于精神卫生的认知方面,也很缺乏。这些都导致实践中对精神疾病患者这类特殊群体的关注和保护都不够。
黄惠玲曾经跟随卫计委组织的一个精神卫生考察团到泰国访问。当时正值东南亚海啸发生的第二年,泰国在社区就设有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场合。“而我国社区在这方面基本空白,更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如果要建立一个体系,必须要有个顶层设计,在立法上予以保证。”
“一个精神病人一旦住进医院,一般都会持续很长时间,确实会耗费掉大量的医疗资源。国家需要建立相关体系,比如,治疗在医院,康复在社区,社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而且精神卫生的药物需要专管。”黄惠玲说。
黄惠玲建议,基本医疗法中对精神障碍患者特殊群体有所涉及,要对精神卫生投入关注。首先,从供方来说,要加大人才培养,还需要建立机构,投入财力,建立自上而下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从全国到省市到县乡、社区,要层层覆盖,而且要真正纳入公共卫生体系范畴。其次,要做好统计,做好基调,摸清情况,对精神卫生情况有个清楚的认识和界定,“这些工作做起来难度很大,但是都是必须要做的。”再次,立法时应当明确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中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精神卫生工作,开展精神病的指导和防治工作。“目前都还没有,都是靠一些公益组织,没有建立国家主导的体系。”此外,她还指出,打消公众的偏见和误解也十分重要,立法也应考虑做好引导工作。
增加特殊条款为今后单项立法提供依据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对于特殊群体,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讲,儿童、老人、孕妇、精神障碍患者等都可以被视为特殊群体,这些人无论是年龄还是身体状况,都与一般的成年人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更需要得到特别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初审草案对特殊人群的健康权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为其提供特别保障。比如,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制定实施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职业群体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专科药、罕见病用药、重大疾病防控用药等药品的研发、生产,满足疾病防控和公民多层次、多样化用药需求。”
“这些规定都十分重要,但是还远远不够。如果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健康权,就必须要对特殊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并提供特别保护。”刘炫麟分析了对特殊人群提供立法保障的必要性。他指出,立法中明确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今后的单项立法提供立法依据。“比如罕见病立法、儿童用药立法等,如果缺乏上位法,则不利于具体单项立法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此外,目前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医疗卫生进行了综合性和基础性立法,我国作为后立法国家,有需求也有能力去构建契合中国现实的立法模式和制度规则。“这是身处新时代体现立法自信的一个方面。既要解决当前的现实问题,又要面向未来,不断满足国民健康的动态需求。”刘炫麟说。
建议专门增设特殊人群保护总括性规定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针对特殊群体都出台了专门的立法。比如,2008年韩国颁布了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健康和医疗服务框架法》,其中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必要政策,保障和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卫生状况,包括子女生养及保育支持等。”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在早期预防和发现老年公民的各种疾病,根据各种疾病的状况向老年公民提供恰当的治疗和康复,并制定其他必要政策保障和改善老年公民的卫生状况。”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防止先天和后天残疾的出现,帮助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并制定其他必要政策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卫生。”
此外,保加利亚《人民健康法》第四章规定了特殊群体的健康保护,其中就包括儿童。英国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尘肺病者、自闭症者等进行了专项立法,南非则颁布了《儿童保健法》。
刘炫麟认为,这些国家的立法都很具有借鉴意义。他建议在草案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中专门增设一项内容,即关于特殊群体的总括性规定,并将其整合在当前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之中,即将“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修改为:“国家和社会应当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健康权应当予以特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