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20年的规章拟作大幅度修订 禁止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搭售机票
沿用20年的规章拟作大幅度修订 禁止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搭售机票
2018-01-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梁士斌
1月8日,民航局就《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明确规范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禁止搭售行为的要求,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据了解,《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原《客规》)自1996年颁布以来,对规范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民航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客规》实施20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6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4.8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航行业管理侧重于维护行业正常发展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客规》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此次修订名称拟调整为《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凸显对民航国内运输服务加强监管的修订初衷。
总章节减少了两章,从十三章减少到十一章。规章结构也发生较大调整:将原《客规》中的定座、客票遗失、团体旅客和旅客服务四章内容删除,客票、票价、购票等票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合并、精简,完善内容后形成修订后的第二章客票销售,并新增航班超售、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四章。
此次修订中,对承运人服务规定过细、管得过死的条款给予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和调整。
与此同时,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修订后的规章要求承运人制定相关运输规定并对社会公布,以此履行告知义务。
《规定》新增承运人在销售及购票后等环节对旅客运输服务信息的告知义务,重点规范了客票变更和退票内容。
同时,将残疾人运输和人体捐献器官服务运输的规范性文件引入规章,加强执行的强制性;新增承运人服务承诺和服务报告内容,便于消费者获取承运人的服务质量信息,保护旅客知情权和选择权。
《规定》保留的“旅客乘机”一章的内容中,对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未能搭乘原定航班及错乘的,除为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退票外,还将加大对承运人的处罚。
新增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服务保障措施等。
《规定》指出,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与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旅客。
因超售导致旅客在登机口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承运人应当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 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 2 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 6 小时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 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住宿。
《规定》指出,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 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规定》指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规定》明确,承运人应当按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上个月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超售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月超售航班信息、旅客自愿和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人数以及承运人所做出的补偿方式。民航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航班正常情况、行李事故差错情况、残疾人旅客运输情况、超售情况以及旅客投诉情况。
承运人有未制定超售规则、未在官方网站公布其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的等行为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承运人有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选择等行为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代理人有在旅客购买客票后增加旅客所购客票票价行为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制网北京1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