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热点透视: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热点透视: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2017-10-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admin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热点透视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时,距离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刚刚过去5天。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改革潮流势不可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必将产生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务后,三省市立即开展试点。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后,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本报记者在采访试点情况时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了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构筑起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在开展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三省市还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负好主责和专责;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提高涉改部门和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三是坚持内涵发展,实现改革效应最大化;四是加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的统筹协调,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开展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转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过河”的桥和船。
做好人员转隶,重中之重是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减少转隶的摩擦和阻力。
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试点情况看,三地普遍出台有关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保障了转隶平稳有序进行。
转隶期间,还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京晋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办理,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既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个特殊和普通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简单比照刑事诉讼法,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用留置取代“两规”,正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情况有力印证了这一点。一方面,三省市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应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既协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还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此外,按照相关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还将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监督特别是不断加强的内部监督,将严防“灯下黑”,保障监委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本报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