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金融债权公证后可强制执行
最高法、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金融债权公证后可强制执行
2017-07-1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admin据悉,此举目的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根据76号文,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不过这一规定还需要满足《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内容,即“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某AMC法律部人士也表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重申,并没有新的内容或者超越此前法律规定的范围。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故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偏好采用这一制度。
在76号文中,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
而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