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提供数据或被处罚
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提供数据或被处罚
2021-04-27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蒲晓磊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4月26日,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一审稿第十九条对地方、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应由国家层面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再由地方、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目录。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有的部门提出,网络安全法已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建议草案有关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衔接。对此,草案二审稿在有关条款中增加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有的地方、部门提出,网络安全法关于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等要求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实践发展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相应扩大范围。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境外司法和执法机构要求调取境内数据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提供。有的部门、专家建议,增加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数据的处罚规定,为有关组织、个人拒绝外国不合理要求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草案二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