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7部法律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7部法律有关规定
2021-04-26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朱宁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作草案说明。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唐一军说。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会计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拍卖法规定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撤销审批,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
关于适用地域范围,2019年,“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自贸试验区,实践中,除海南外,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划均不一致,造成同一区县内适用两套市场准入制度,在审批、服务、监管各环节造成了不便,基层政府和企业呼吁解决这一问题。对此,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限届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日期,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试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举措,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守牢安全底线,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唐一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