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专利法决定获表决通过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修改专利法决定获表决通过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0-10-1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蒲晓磊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针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专利的转化和运用、更好地鼓励医药产业创新、结合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修改等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提高法定赔偿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说,实践中,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以显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提高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体现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鼓励创新的导向。
完善举证责任。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此外,本次修改专利法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指出,本次专利法在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提升专利转化服务水平方面,进行了以下修改: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法律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让转化都起到重要作用。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围绕我国现阶段激励创新制度环境建设需求,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让科技创新造福社会。
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对专利信息应用与服务体系从制度上予以总体安排,本次修改专利法增加专利信息方面的规定,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本次修改专利法基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专利许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呼声,还特别强调,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以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更好鼓励医药产业创新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及性,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同时又因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战胜疾病。
宋建华说,本次修改专利法在加强药品专利保护、鼓励医药领域创新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现阶段,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药企对创新药品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逐步提高,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其从事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为促进国外新药能够尽早在我国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有必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纠纷,仍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满足当前抗击疫情需要
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宋建华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导致相关发明创造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
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样既能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还能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