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拟被列严重失信名单
应急管理部: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拟被列严重失信名单
2020-09-2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蔡岩红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为及时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应急管理部对现有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9月28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意见稿中所称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为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主要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失信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管理。
办法意见稿明确,重点关注名单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严重失信名单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汇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意见稿,失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或在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被暂扣、吊销期间,或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批先建或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结果、培训考试结果证明的;(四)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销毁有关证据,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事故调查或安全监管监察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6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失信行为的;(六)需要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意见稿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管理制度机制,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