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收优惠成为企业绿色转型“催化剂”
资源税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收优惠成为企业绿色转型“催化剂”
2020-08-3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蔡岩红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目前,税务部门已及时制定了征管办法,同步调整了信息系统,并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加强宣传解读,推动资源税法顺利实施,促使税收优惠成为企业绿色转型的“催化剂”。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资源税法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31日发布《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征税范围,覆盖了全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并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用税收为自然资源拉起了一张“保护网”。
资源税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统一了税制要素,简化了纳税申报,规范了优惠政策,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有明显突破。资源税法规定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内统一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同时,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资源税法带来的办税便利深有感触,“我们既产铁矿石、也产铁精粉,目前铁矿石的销售额要通过换算比来计算,不但计算复杂,也不好理解。资源税法实施后则直接对铁矿石企业明确了原矿和选矿两个税率,这样计算和申报起来就便利多了”。
据介绍,资源税法通过发挥减免税政策的利好作用,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之路,对资源“渣里淘金、吃干榨净”,使资源税成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催化剂”。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也是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近年来,公司致力于实施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实现煤炭资源的“绿色开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资源税法施行3年内,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以企业年充填量60万吨测算,预计可享受减税1122万元。充填开采可减少矸石排放,同步减少企业排矸费支出750万元。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在有效治理煤矿采空区、保护地下水、减少地质灾害的同时,也很大程度解决了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及搬迁问题。
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各地税务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资源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过程中,形成了多部门良性互动、多主体共同参与、多手段综合运用的共治格局,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贯彻实施,各省税务部门还持续加大资源税法宣传解读力度,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及时掌握。深入重点企业,点对点开展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确保企业把握税法变化,准确、顺利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