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需重视依法保护产权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需重视依法保护产权
2017-04-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韩丹东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招商引资是许多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实践来看,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原因,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甚至牵扯到公共利益,其中的投资者产权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近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一场高峰研讨会,主题就是“产权保护与保障引资法治化”。在这场研讨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涉及的一起案件成为与会专家讨论对象。
前不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连发八个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其中一个案例就涉及到招商引资项目。关于这起案件的督办通知书显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与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港联购物中心”,侵占泄洪通道长达1.3公里,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3万平方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
关于该招商项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与兰州港联签订《河洪道综合治理与开发及经营项目合同书》,总投资为30亿元。项目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400余商户进驻。因主管项目领导频繁更换,未能及时办理该项目规划手续,现被确认违法建筑案例。
在与会专家看来,这一案例就反映了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就这个项目而言,地方政府显然损害了合同对方信赖利益,过错主要在政府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说。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产权保护对招商引资很重要。首先,产权保护有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核心就是打通老百姓的财富上升通道,通过诚实劳动、通过合法经营赚取阳光财富,在消费领域敢于消费、快乐消费、放心消费。
“其次是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国。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他没有说有恒产的前提是有恒法,所以除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外,我们下一步按照立法要求推进善治。在善治方面除了政府部门的规范执法、带头守法,还有一个是公正司法,最重要的是全面守法。我认为,政府部门及其主要领导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非常重要。”刘俊海说。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也认为,保障产权的关键就是政府部门的诚信。
对此,蒋大兴认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具有多元性。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可能承担会场组织人角色,甚至参与企业的一些宣传行为,属于特殊广告主体决策权。此外,地方政府还充当招商中介的角色。地方政府作为企业合同的介绍人,在招商过程当中充当中介,这有可能和民法上的居间有共同性。有些地方政府领导撤换后“新官不理旧账”,这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对于“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地方政府应诚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这一点上,产权保护是指,必须不加任何前提附加条件来予以全面依法而平等的保护,合法的产权应得到合法的、全面的、及时的保护。产权是所有制核心,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地方政府必须守信用、重承诺,依法全面平等保护产权”。
刘俊海说:“我认为应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坚持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治政府理念,倒逼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厚德政府建设,这很可能会推进投资者友好型营商法律环境改善,推动产权保护往前推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