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度部门决算
2020年7月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五)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8.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24个内设机构、6个巡回法庭和1个知识产权法庭,内设机构具体包括:办公厅(加挂新闻局牌子)、政治部(内设4个副局级机构)、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加挂执行指挥办公室牌子)、研究室、审管办、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行装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6个巡回法庭包括第一至第六巡回法庭,其中,第一巡回法庭加挂“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牌子,第六巡回法庭加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牌子。
列入部门决算管理的2个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总计195,184.2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总收入195,184.2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81,32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2,002.62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当年从中央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比2018年度决算数增加74,649.58万元,增长76.7%,主要原因是基建项目和一次性项目预算增加。
(2)事业收入9,204.75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2018年度决算数增加8,726.38万元,增长1824.2%,主要原因是国家法官学院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将其他收入调为事业收入。
(3)其他收入119.54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利息收入等。比2018年度决算数减少6,552.12万元,下降98.2%,主要原因是国家法官学院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将其他收入调为事业收入。
2019年度本年收入情况详见图1。
(4)年初结转和结余13,857.37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及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包括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上年度部分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结转和结余资金。
2、支出总计195,184.2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总支出195,184.2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47,853.76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103.3万元,主要用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办案支出。比2018 年度决算数增加70.68万元,增长216.7%。主要原因是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130,179.63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人民法院审判用房、审判庭安全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比2018年度决算数增加6,628.35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基建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支出增加,相应增加支出。
(3)教育(类)支出2,725.19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干部培训专项支出。比2018年度决算减少513.14万元,下降15.8%。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413.7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等方面的支出。比2018年度决算数增加5,636.81万元,增长118%。主要原因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2019 年度补缴以前年度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4,431.92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比2018年度决算数增加905.64万元,增长25.7%。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增加。
2019年度本年支出情况详见图2。
(6)结余分配862.13万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基金和交纳所得税等。
(7)年末结转和结余46,468.38万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跨年度施工的基本建设等项目,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9,410.46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财政拨款支出103.3万元,主要用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
法院(款)财政拨款支出122,35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基建等一次性项目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40,131.91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人员工资、津补贴及日常公用支出。
(2)机关服务(项)财政拨款支出490.6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服务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支出。
(3)案件审判(项)财政拨款支出52,024.47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支出。
(4)事业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1,999.15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
(5)其他法院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27,711.18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为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
3、教育支出(类)
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2,725.19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干部培训专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财政拨款支出9,915.38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财政拨款支出1,087.63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财政拨款支出392.55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3%,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3,241.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安排,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5,193.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1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财政部追加职业年金缴费预算,用于补缴以前年度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财政拨款支出4,309.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8%。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住房公积金(项)财政拨款支出2,865.97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6%。
(2)提租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222.1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规定向职工发放提租补贴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7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安排,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购房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1,221.07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4.7%。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详见图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6,846.33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类)支出39,255.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7,973.13万元,津贴补贴12,864.97万元,奖金4,791.1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241.69万元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支出1,876.21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860.72万元,退休费184.98万元,抚恤金13.18万元,医疗费补助797.83万元等。
3、商品和服务(类)支出15,094.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84.33万元,水费319.47万元,电费1,309.18万元,物业管理费1,817.14万元,取暖费730.39万元,维修(护)费1,342.74万元等。
4、资本性(类)支出620.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209.08万元,专用设备购置219.9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96.54万元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500.46万元,支出决算为1,355.92万元,完成预算的90.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366.36万元,占2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771.44万元,占56.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18.12万元,占16.1%。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详见图4。
1、因公出国(境)费全年预算为448.14万元,支出决算为366.36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81.8%。最高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费主要用于开展双、多边国际司法交流,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和参加多边合作机制,参与司法协助条约、公约谈判,以及短期培训或研修等方面的支出。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计划,2019年度共执行因公出国团组65个、142人次。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国际司法交流和国际司法合作的主管部门。我国现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及18个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49个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3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或合作换文。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需要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层次的交流互访。最高人民法院还派员参与或发起了世界执行大会、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最高行政审判机构国际协会大会、金砖国家司法高层论坛和知识产权法官论坛及法官顾问委员会会议等多边司法合作机制或高规格国际司法会议。我国已与81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合作协定169项,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近30项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需派员参与相关条约谈判、履约审议等任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年预算为802.94万元,支出决算为771.44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96.1%。主要是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截至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7辆。
3、公务接待费全年预算为249.38万元,支出决算为218.12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87.5%。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工作餐费等支出。2019 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公务接待716批次、9,859 人次,包含外事接待186批次、1581人次。
(五)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5个,二级项目51个,共涉及资金117,798.0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
组织对“法院信息化项目经费”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80.76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立项程序规范、完整,预算执行及时、有效,绩效目标得到较好实现,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绩效指标体系建设逐渐丰富与完善。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院今年在中央部门决算中反映法院保障业务及法官教育培训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法院保障业务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99.2分。项目全年预算数14,303.57万元,全年执行数13,134.62万元,完成预算的91.8%。主要产出和效果:法院保障业务经费用于保障开展法律课题研究、法官国际合作、发放制服、信息化运维、法院博物馆运维等各项辅助业务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最高法院围绕“依法审理执行案件”中心工作的开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受评价周期和评价手段等影响,部分效益指标绩效支撑材料及量化效益数据有待进一步细化量化。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指标体系,深入探索效益指标的量化考核方法。
(2)法官教育培训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98.6分。项目全年预算数和执行数均为2,725.1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一是个别培训项目产出数量指标年初设置较高;二是培训内容、方式还不够多样化。下一步改进措施:充分调研,完善绩效指标设置,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更加多样化,更好地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3、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法院信息化项目经费”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95.4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绩效评价报告详见附件)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281.27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443.42万元,增长3.9%。主要原因是部分支出使用上年结转资金。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采购合计支出21,698.84万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19,518.74万元,占比89.95%;服务采购支出2,180.10万元,占比10.05%。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19.51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1.02万元。均控制在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数内。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1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27辆、机要通信用车14辆、一般公务用车19辆、执法执勤用车45辆,其他用车12辆,主要为通勤车辆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64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中央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中央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案件审判(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5、案件执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6、“两庭”建设(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7、事业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十三)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对全国法院法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以及对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3、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三公”经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
法院信息化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为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监〔202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对法院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随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对法院信息化建设如何辅助审判执行、如何加强审判管理以及如何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申请实施本项目,按照“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以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廉洁司法为主线,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推动司法公开、深化司法为民、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智慧法院由初步建成向全面建设迈进。
(二)项目目标。信息化项目通过建设不同业务信息化系统,提升公众服务质量,降低民众诉讼服务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紧扣智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实现网络化、全流程依法公开实现阳光化、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智能化”的总体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保障体系、提升应用成效,深入推进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用信息化服务审判业务,服务司法管理和廉洁司法,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广度和深度。
(三)主要内容及预算支出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我们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应用全面发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主体框架已然确立,广大干警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法院审判执行方式发生了全局性变革,支撑智慧法院初步形成,从而全面助力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巩固深化司法改革成果,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支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丰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了国在全球政治、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有力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该项目2019年度获得财政批复预算资金1,080.76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本项目严格按预算批复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080.76万元,实际支出1,072.82万元,预算执行率99.27%。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结论
(一)评价范围和目的。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法院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涉及金额1,080.76万元。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管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财政资金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二)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总分值为100分,除执行率指标还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3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执行率指标(10分),主要评价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产出指标(60分),主要评价平台开发数量、系统升级数量、系统故障响应时间、系统验收合格率、系统正常运行率等。效益指标(20分),主要评价项目建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访问人数增长比例,系统正常使用年限等。满意度指标(10分)主要评价诉讼参与人和业务部门的满意度。
(三)评价方法及实施。本着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听取数据资源抽查、财务检查、绩效资料审查等多种方式,来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按照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规则等,采用集中评议和独立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对执行率、产出、效益和满意度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结论。
(四)评价结论。该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95.4分,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评价认为,项目完成绩效目标规定的任务,基本实现了年度绩效指标,实施成效明显。
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一)执行率指标分析。执行率指标得分为9.9分,得分率为99.27%。项目预算执行率达99.27%。
(二)产出指标分析。产出指标得分为60分,得分率为100%。通过建设完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平台,提升公众服务质量,降低民众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报告》《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以及《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8年版)》的编制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全国法院对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和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精心布局、团队作战,保障“护网”攻防演习任务圆满完成;保障等级保护三级系统测评和整改工作顺利完成;全面提升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信息化基础建设水平;着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化建设,为形成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建设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管理系统,为公众、涉诉参与人、法官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大力推进巡回法庭应用系统落地应用,在解决干警痛点难点中提升了工作效率。项目产出较为显著,预期绩效指标全部实现,较好地完成了年度指标。现有信息化项目使法官工作效率有所提升,但仍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三)效益指标分析。效益指标得分为15.5分,得分率为77.5%。通过推广信息化系统建设成效,提升信息系统访问人数和应用人数;应用系统的正常使用年限达到5年。受评价周期和评价手段等影响,社会效益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满意度指标分析。满意度指标得分为10分,得分率为100%。通过对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及推广,诉讼参与人以及业务部门法官干警均对法院信息系统应用给予充分肯定。
四、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效益指标量化评价方法仍需完善。受评价周期和评价手段等影响,社会效益指标中增长比例指标完成值为评价时采样数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绩效指标设置需进一步贴近业务工作。在2019年度本项目效益指标的设置中,部分指标需进一步与业务工作结合,有效的反映预算执行效果。
五、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指标体系,深入探索效益指标的量化考核方法。
(二)提高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建议项目单位设定的绩效目标要与项目的实际工作任务相对应,以客观全面地反映本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二是由于项目的实施效果本身存在难以度量的问题,因此在设计相关效果指标时应当尽量细化,以提高绩效评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