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审理首例房产配套设施移交行政案
北京四中院审理首例房产配套设施移交行政案
2016-12-1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配套设施交付协议》后,开发商却提出,该协议中约定移交的设施房屋应为开发商所有,不属于移交范围。为此,开发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告上法院,涉案的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今天(12月15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涉案的《配套设施交付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而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因房产配套设施移交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今天的庭审,由北京市四中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程琥亲自担任审判长,朝阳区区长王灏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根据原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与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5月25日签订了《配套设施交付协议》,约定原告交付面积为3363.70平方米的配套服务设施。但事后,该公司提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所约定交付的配套服务设施中,有2571.70平方米设施房屋并不属于应该移交的配套服务设施范围,而应归其公司所有。同时,该公司提出,“交付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开发商交付配套服务设施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朝阳区政府的收缴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原告公司认为这一行政行为违法,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原告公司还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对于这样一份起诉,被告朝阳区政府提出,该案中签订“交付协议”的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应该起诉八里庄街道办事处,而不是状告朝阳区政府。此外,对于诉争的“交付协议”,朝阳区政府认为,其并不属于行政协议,而原告此前已经就这份协议提起过多次民事诉讼,法院也已经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今天也表示,“交付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的,并不是行政协议而是民事合同,且签订合同至今已有12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