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市场主体,释放改革红利,实现均衡发展
尊重市场主体,释放改革红利,实现均衡发展
2016-12-14 来源:光明网 作者:admin作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 王曙光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可谓波澜壮阔,在总结前三十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解放思想,逐步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选择了一条体现中国智慧的制度变迁路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且适应中国国情的制度框架,从而获得了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就。回顾这四十年的改革进程,我们就会发现,凡是我们遵循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尊重微观经济行为主体选择权利、坚持改革的市场经济取向的时期,我们的改革事业就会顺利地进行,反之就会出现改革徘徊不前以至倒退的局面;我们还会发现,凡是在那些尊重微观主体自主选择权利、鼓励和保护微观主体制度创新热情、始终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取向,我们的改革就会取得巨大的成效。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成功改革和乡镇企业的迅猛崛起,都是这个结论最为有力的佐证。可以说,始终不渝地坚持改革的市场经济取向,是中国四十年改革最为宝贵的经验。
一个竞争性的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系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必须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且有自主市场选择权利的微观经济行为主体;其二是必须有以竞争性市场价格为导向的完善的市场体系;其三是必须有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调节的规范有效的宏观管理体系。这三个要素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共同构建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四十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在重塑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构建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三个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同时,以上述三个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我们还应进一步深入探索。市场化改革还有很大潜力和空间,要继续尊重主体权利,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从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重塑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方面,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还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一方面要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摆脱行政依附色彩的独立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从竞争性产业中实现战略性退出。在完善政府宏观管理体系方面,政府要转变传统的强力行政干预观念,主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减少对经济运行的直接介入,但在严格保护产权、制定公平游戏规则、维护市场环境方面,政府的作用应更加突出。
四十年来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改革,使中国经济社会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化无疑是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很多领域,我们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还应该继续毫不动摇地推进市场化。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对某些领域过度市场化的弊端要有足够的警惕和反省。我们要深刻把握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正确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很多涉及国民基本福利和社会保障的领域,在很多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过度的市场化已经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医疗领域过度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教育领域过度市场化带来的教育乱象和教育质量下降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不满。即使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凡是涉及公共领域(比如在廉租房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金融领域),也要在市场化方面极为审慎,不能以市场化为名损害广大人民的基本福利,不能以有损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代价来盲目推行市场化。
市场化改革的宗旨在于创造一种合理的、弹性的、灵活的、创新的机制,给广大人民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降低他们的生活和创业成本,并给他们提供发挥才智的空间,使他们活得有尊严,有幸福感,有稳定感,有获得感,有对未来的热忱与希望。要创造一种公平的、竞争性的、透明的游戏规则体系,让整个社会富有弹性和协调性,防止形成僵化的社会结构。因此,要尤其关注城乡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尽最大努力消除地域性和族群性的贫困,促使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和普惠化,使人民尤其是农民和城市贫困居民能够分享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带来的红利,以此来保证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概言之,中国需要一种均衡的发展,尊重主体权利,释放改革红利,最终要实现区域均衡、城乡均衡、人群均衡、族群均衡。
【作者简介】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副院长,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执行所长,主要关注经济改革、国企改革、三农与扶贫领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