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考拉海购”售假 法院判决为新闻真实立规矩
指“考拉海购”售假 法院判决为新闻真实立规矩
2016-11-0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admin事件:
新闻单位被索赔1500万
“考拉海购”是网易雷火公司经营的网站,算是海淘界一家知名电商,但是今年2月的时候,其陷入了“售假漩涡”。原因就是《中国经营报》刊登的一篇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文章,该文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从网上的反馈来看,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用户在考拉上买到的婴儿纸尿裤竟是油墨味的,孩子用了红屁股……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定能保证没有假货……”
几乎同时,新浪财经频道“产经”栏目、新浪科技频道“互联网”栏目,分别刊载了这篇文章。
雷火公司分别向《中国经营报》和新浪提出1000万元、500万元的索赔。
庭审时,雷火公司代理人提出,涉诉报道完全是记者对媒体的“公器私用”。实际情况是,文章采访的所谓当事人、爆料人,即购买婴儿纸尿裤的周先生,是该报社主编吕女士的配偶,而报道记者则是吕女士的下属。周先生称纸尿裤是“假名牌”,完全没有根据,事发后,雷火公司工作人员向日本厂商核实,对方明确表示,周先生所购纸尿裤系该商家正品。
代理人提出,在未经任何渠道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周先生及其配偶仅因为婴儿纸尿裤使用中出现相关问题,便利用其掌握的媒体资源大肆宣传买到的是假货,有违新闻从业人员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恶意毁损“考拉海购”平台的商誉。新浪全文转载该文章,则进一步误导了公众。
对此,《中国经营报》方面认为,该篇报道属于正常的新闻监督。首先,文章报道实事求是,且仅为阶段性报道,没有定论,仅仅提出一些质疑。而且,文章大幅引用原告方的评价和回复,充分体现了报道的公正和客观态度,是否侵权,不能够因为个别词汇断章取义。至于原告所说的“公器私用”,报社代理人认为,主编吕女士和发文记者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吕女士提出新闻选题具有新闻价值,记者在进行涉案报道时,严格遵守了报社的选题审稿规范和程序,二人都不具有主观恶意。
二被告还一致认为,雷火公司索赔1500万元高得离谱。
焦点:
新闻真实的尺度在哪儿
《中国经营报》认为的“阶段性报道”“一些质疑”属于严重失实吗?能否以其“有闻必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在判决书中首先阐明了新闻真实的标准:新闻报道属于事实报道的范畴,应当遵循新闻真实的原则,而判断报道是否达到新闻真实的标准,应当依据一般合理谨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为依据,即为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如果新闻报道确有失实的,应当区分主体或基本失实还是细节失实,如果失实的内容涉及主体内容或基本内容的失实,或者细节内容构成了报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细节内容的失实足以影响到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评判的,则该新闻报道内容的失实构成严重失实。
据此,法院认定,报社一方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考拉海购”售假的事实,报社仅仅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从涉诉文章题目、开篇、由头、行文主线及提示导语上勾勒并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考拉海购”出现售假重大事件,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
判决:
有主观恶意就得担责
新闻“失实”就一定构成侵权吗?报社一方也提出,涉诉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新闻媒体行使媒体监督的权利,雷火公司作为公众企业应当对报道的言论有适当容忍义务。针对这一社会关注问题,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院认为,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失实,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应以媒体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恶意为要件。
真实恶意通常是指明知报道或文章、言论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评论出于不公平、不正当,或者发表、转载、传播等行为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况,仍然进行报道、发表、评论、转载或传播,将其公之于众的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心理状态。
本案中,经查明,周先生与涉诉文章所在版面的主编吕某是夫妻关系,吕某确定选题后,指派记者负责采访并撰写涉诉文章,但在没有明确检验结论情况下,记者、编辑依然作出了“考拉卖假货”这样的明确判断,且包括吕某在内的报社各级编辑,还在记者原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捏造出“网易考拉之前就发生过重大售假事件前科”的虚假事实,应认定报社存在主观恶意。
据此,法院认定,涉诉文章严重失实,足以导致雷火公司名誉受损。最后,法院判决由《中国经营报》及新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报社赔偿40万元,新浪赔偿10万元。(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