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干面商标“蔡林记”引争议 “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云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举办了第9期(总第17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聚焦一起关于武汉热干面品牌“蔡林记”与“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纠纷案件。光明网、中国青年网、快手等40余家媒体进行实时直播,近1500万网友在线观看。
据介绍,在武汉“蔡林记”是一家以热干面为经营特色的老字号小吃面馆。据说,热干面是蔡明纬先生在上世纪40年代初发明的,他也是“蔡林记”的创始人。由于历史原因,蔡氏本人没有申请注册“蔡林记”商标,而是由蔡林记热干面馆申请注册了“蔡林记”商标。
后来,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蔡林记商贸公司),“蔡林记”商标也随之过户给蔡林记商贸公司持有。同时,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参股设立了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鼎金耀餐饮公司),该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枚“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蔡林记商贸公司针对这三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其请求,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2015年,鼎金耀餐饮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枚“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谷粉制食品”商品和第40类“面粉加工”、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蔡林记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对上述三枚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为,三枚诉争商标与蔡林记公司在先注册的“蔡林记”等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对三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鼎金耀餐饮公司提出了两点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公司的诉争商标与第三人蔡林记商贸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蔡林记”商标在文字、发音、含义、图形构成、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是原告公司是由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先生创立的,“蔡林记创始人及其传承人”有权在商标中表明身份。经过原告公司的长期使用,诉争商标中“蔡明纬”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综上,鼎金耀餐饮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蔡林记商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月24日上午,北京知产法院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三案的诉争商标均由文字“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形三部分要素构成,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蔡林记”。一方面,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完整包含了各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蔡林记”;另一方面,从文字含义上理解,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易被理解为“蔡林记”的最初创办者。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蔡林记”经第三人持续使用、宣传,在热干面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蔡林记”商标与第三人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第三人或者其提供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关于三案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正确。原告关于其股东蔡汉文系蔡明纬之子因而有权使用含有“蔡林记”文字商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三案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逯遥)
据介绍,在武汉“蔡林记”是一家以热干面为经营特色的老字号小吃面馆。据说,热干面是蔡明纬先生在上世纪40年代初发明的,他也是“蔡林记”的创始人。由于历史原因,蔡氏本人没有申请注册“蔡林记”商标,而是由蔡林记热干面馆申请注册了“蔡林记”商标。
后来,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蔡林记商贸公司),“蔡林记”商标也随之过户给蔡林记商贸公司持有。同时,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参股设立了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鼎金耀餐饮公司),该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枚“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蔡林记商贸公司针对这三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其请求,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2015年,鼎金耀餐饮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枚“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谷粉制食品”商品和第40类“面粉加工”、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蔡林记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对上述三枚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为,三枚诉争商标与蔡林记公司在先注册的“蔡林记”等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对三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鼎金耀餐饮公司提出了两点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公司的诉争商标与第三人蔡林记商贸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蔡林记”商标在文字、发音、含义、图形构成、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是原告公司是由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先生创立的,“蔡林记创始人及其传承人”有权在商标中表明身份。经过原告公司的长期使用,诉争商标中“蔡明纬”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综上,鼎金耀餐饮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蔡林记商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月24日上午,北京知产法院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三案的诉争商标均由文字“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形三部分要素构成,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蔡林记”。一方面,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完整包含了各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蔡林记”;另一方面,从文字含义上理解,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易被理解为“蔡林记”的最初创办者。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蔡林记”经第三人持续使用、宣传,在热干面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蔡林记”商标与第三人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第三人或者其提供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关于三案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正确。原告关于其股东蔡汉文系蔡明纬之子因而有权使用含有“蔡林记”文字商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三案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逯遥)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