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 金融从业者共同犯罪比例高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 金融从业者共同犯罪比例高
2016-08-1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图一:2011年至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量
图二:2015年上海市各区县检察院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量
图三:2011年至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对比图制图/吴美凤
2015年,在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的变革中,金融市场发展与挑战并存,改革的深化、市场的波动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金融犯罪更趋复杂化,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问题尤为凸显。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市场环境,为上海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87件172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140件2684人。案件共涉及6类28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793件193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296件684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31件4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29件52人。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总量与2014年基本持平,涉案人数上升明显。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140件2684人,相较于2014年2063件2378人,受理的案件数量平稳,仅增长3%,但涉案人数增长较高,达12%(见图一)。
涉案罪名增加,类型变化较大。2015年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其中,操纵期货市场罪首次出现。从类型分布看,除信用卡诈骗案件连续七年居金融犯罪首位,计1701件,占总量的79.5%之外,其他案件出现较大变化,集中表现为非法集资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二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分别较2014年上升45%和261%。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看,涉银行业、保险业犯罪发案量相对平稳,证券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受理案件数量较2014年降低76%。
案件区域分布相对集中。2015年,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县间差异悬殊。浦东新区检察院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量最多,近900件,宝山区检察院、闸北区检察院均超过100件,而崇明县检察院、嘉定区检察院等均不足20件(见图二)。
金融犯罪案件特点
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集中表现为涉P2P网络借贷案件集中爆发。如201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仅1件1人,涉案金额105万余元,投资者20余人。而2015年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涉案金额逾12.83亿元。
非法集资犯罪持续增长。2015年,非法金融活动犯罪加剧,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连续四年出现增长(见图三)。案件还呈现出以下特点:非法集资犯罪主体多为投资管理类公司,采用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新模式;销售产品多为性质模糊的“理财产品”,多借用保障安置房、养老产业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等名义混淆视听;传播手段仍使用常见手段,部分借助公众媒体传播集资虚假信息。
常见金融犯罪依旧多发,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2015年金融犯罪案件中,常见罪名和惯用犯罪手法仍然普遍出现。同时,新类型案件多发生于创新领域,行为人交叉利用互联网、电子交易与金融创新,不断更新犯罪手法,增加了辨识与防控难度。
犯罪方法模式化、程序化、产业化,极易传播扩散。如涉P2P行业非法集资案件,基本的犯罪模式为设置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仅以P2P平台交易为幌子,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名义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客户,再通过假标、控制第三方平台等手法控制投资者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牟取不法利益。在犯罪方法模式化的同时,金融犯罪还体现出组织性、计划性的特点,上下游分工细密,部分犯罪已形成产业链,反映为上游犯罪、预备犯罪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金融从业人员共同犯罪比例高,业务特征明显。2015年,全市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29件52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同犯罪情况较突出,有10起,占34.5%。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与其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紧密关联,案件的行业特点明显。
司法审查专业性更强、难度加大。金融犯罪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为逃避处罚,刻意规避法律规定。如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在合同中不写入还本付息的条款,甚至要求投资人签署风险自负的告知书,使法律性质难以辨别。
案件反映的问题
从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金融法律领域呈现出以下问题:
金融法规未对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发展及时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以P2P行业为例,在2015年12月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P2P行业基本处于“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行业的规范缺失和无序发展,不仅造成机构风险防范能力较弱,行业内鱼龙混杂,而且使得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性质、金融产品属性、风险控制和监管标准认知困难,难辨真伪。大量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集资行为借用“金融创新”名号误导投资者盲目参与。
监管理念和模式未能有效应对混业经营发展,监管空白易滋生犯罪。一方面,未及时对当前市场中的新金融产品和金融业态进行明确的金融属性和法律关系定义,导致市场难以规范。典型案例是理财产品,由于其概念不明确,其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投资者难以判断其性质、风险和行为边界,极易发生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当其他主体进入金融行业时,未能做到功能监管和同一监管,P2P行业发展即是例证。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和机制仍待改进。金融机构新兴业务推出时风险前瞻性不够,在市场竞争中偏重追求用户体验和效益,风险预估不足,给犯罪行为人带来可乘之机,特别是新型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机构之间缺乏风险共享机制,如各家保险公司基于业务竞争的考量,对于投保人信息都予以保密,出现行为人重复实施骗保行为的现象。
金融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出现偏差,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对法律缺乏敬畏,道德风险难以防范。案件中部分金融企业激励导向唯业绩论。部分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获取利润多少作为衡量经营好坏的唯一标准,加重了从业人员功利主义的思想。金融从业准入把控不严,异常流动重视不足,且金融从业人员往往对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但对其他方面的法规,尤其是刑事法律却知之甚少。
不少社会公众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易成为犯罪分子犯罪对象。一些公众在对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缺乏基本理性认识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
金融生态环境需不断优化,金融市场的配套机制应进一步建设完善。如部分中介机构对只注重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职责与定位,一些媒体等公共机构对信息传播监管不力,为诈骗金融平台、虚假金融信息提供推广便利,网络服务商不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明显违法的信息未尽到合理的屏蔽和删除义务。
对策建议
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问题,上海市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诚信环境。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金融产品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责任。尽快出台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对于监管责任主体、机构准入门槛、资金托管、融资者和投资者资格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构建跨金融市场的统一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司法机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建设包括犯罪信息、违法信息、违约信息在内的风险信息数据库,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发布宣传的准入审查制度,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投放,设立金融广告的“红线”,以保证社会公众获得金融产品信息的准确和全面。
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非法集资犯罪高发风险。建立由下而上的非法集资防控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学习,提高他们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识别能力和处置能力,及时准确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规范合法经营。市场的问题可采用市场的方式解决,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加快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由其引导行业主体规范发展,合法运行。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提高制度风险防范和犯罪预防的有效性。金融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对于风险防范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应提升对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各环节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相对独立的方法来加强相互间的监督和制约,完善和加强内部稽查,建立日常检查体系,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市场发展及时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性监管原则。为有效回应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建议金融监管模式宜向功能监管转变,兼顾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尽量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盲区,保持监管政策较强的协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建议实施“穿透性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制。对于从事相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采取一致的监管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避免因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而引发监管套利。
加大对金融违法的执法力度和对严重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议针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等领域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堵漏建制,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畅通办案信息互换,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合作形成有效威慑,减少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维护和净化市场环境。要根据司法裁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禁业处罚工作,监管部门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剥夺其再犯罪的资格、能力。
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自负意识,构建一个系统的跨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培训和教育平台,将典型个案、风险提示等通过各类媒体、自媒体等途径进行有效传播。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从业机构切实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所购买的金融投资产品所匹配,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重救济途径解决金融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执笔人:肖凯 吴卫军 陈晨 李小文 陆川 王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