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十大立法亮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 外商投资法
陈福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中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制度型开放新征程。
关于外商投资法,我有几点感受:一是外商投资法认真践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总结我国利用外资和外资法律实施近40年实践经验,积极适应改革开放最新发展需要,全面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是外商投资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主动对标国际通行投资规则,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了新时代中国对外资实施适度管理的规范;三是外商投资法直面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关切,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主基调,具有外资友好型立法的鲜明特点;四是随着外商投资法及其条例的顺利实施,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中国利用外资水平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 法官法(修改)
陈海仪(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
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官法根据新时代对政法队伍提出的新要求,新设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法官的革命化、正规化有了更清晰的定义。更完备的法官法律体系,让人民群众对法官群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了更坚定的信心。
从一线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启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新局面。在专业和职业素质上对法官任职有了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法官职业道德、择优遴选等方面有了更精细和更完善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尤其为人民法院培养法官职业素养指明了方向,让有志于投身法官职业的年轻人和法律专家们有了更明确的职业定位。新增设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让终身负责制的法官能排除一切干扰,更安全有效地握紧法槌,传递司法温暖,真正实现司法在阳光下高效运行。
3 检察官法(修改)
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对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有四点感受:一是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客观公正义务。这有利于改变广大人民群众历来将追诉犯罪视为检察官唯一职责的片面认识,同时也能促使检察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首次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明确规定为检察官履行的职责之一,有助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选拔及遴选检察官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外选拔制度有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则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的提升,也有助于提升上级检察院的整体业务水平及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能力。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提升了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新法增加的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等规定无疑能够切实减轻检察官在依法履职尽责、公正司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4 疫苗管理法
马福昌(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营养与健康研究室负责人):我国的疫苗管理法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疫苗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具备五个特点:第一,在预防接种环节,疫苗管理法对接种单位的设置、人员资质及冷链作出严格规定,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第二,疫苗管理法明确,涉疫苗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对违反储存、运输等质量管理要求的情形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犯罪更高的处罚;第三,明确要求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环节追溯信息,实现疫苗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第四,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补偿机制,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疫苗质量安全、预防接种安全等实际问题,明确对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补偿经费由财政安排;第五,疫苗管理法鼓励疫苗研制创新发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
我相信,疫苗管理法的出台及实施将全面改善我国的药品和疫苗监管体系,推动我国由疫苗大国向疫苗强国迈进。
5 药品管理法(修改)
尚伦生(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以下亮点:
一是体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药品管理法是一部地地道道的“责任法”,涉及责任的条文多达约九十条,这是其他法律不可比拟的。可以说,药品管理法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的“责任法”。
二是建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这是国外制度中国化的立法实践,也是保证药品安全的重要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责任非常明确,能够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等现象。
三是体现了“严管重罚”。严管重罚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管理措施。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不仅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还规定了力度很大的处罚措施,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就用了三十七个条文专门规定处罚措施,这在立法中是很少见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先行赔付原则是第一次在立法中出现,对于维护患者的权益极为便捷、有效。
6 土地管理法(修改)
马豹子(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赵庄镇大黄村党支部书记):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变成市民,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总之,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更加实在的保障。
7 资源税法
才华(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在我国现行十八个税种中,资源税是第九个完成立法的税种。在此之前,资源税主要靠暂行条例进行规范,这次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是顺应了我国在税收问题上秉承的将现有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趋势。
这次资源税的立法,统一了资源税的税目,对减征、免征税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同时,将确定具体税率的权限放到省级人大常委会。
对比其他如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情况,和此前相比,资源税征收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但资源税的整体税负水平可能变化不大。随着该项税种征收工作的开展,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等机制。
资源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得各大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加大对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力度,增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污染防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保护了我们的绿水青山、捍卫了我们的美好家园,才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最好例证。
8 密码法
初建美(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通化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表员):密码法的实施体现了新时代的要求,对营商环境、网络信息、“放管服”工作的改革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根据密码法,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该法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明确详实,充分发挥了密码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密码法的出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网络是人们工作及生活上不可缺少的工具,例如智能银行、智能购物、智能家庭帮手等。网络智能是我们工作的信息链,个人信息的密码保障更体现了智慧时代的完美性,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密码法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密码法顺应“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密码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密码法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框架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部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专门法律。全民都应学习并理解密码法,做守法的宣讲者、倡导者、守护者,用法律的意识保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
9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王士岭(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兰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等方面,对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都进行了明确阐述和切实保障,这就确保了老百姓在有病的时候能有地方治,能及时治,并且能治得起,治得好,杜绝看病贵、看病难、乱收费、治疗不规范等不良现象,这是老百姓的福音,是我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就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前几天,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遇害事件,使人们对医患关系予以了关注。为了打击“医闹”,这几年相关部门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现实中“医闹”依然存在。如今,以法律的方式预防和打击“医闹”,让全社会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大力加强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逐步培育理性文明的患者队伍,打造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者仁心不寒心,这对于患者,对于医生,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都是文明的进步,文化的进步,更是我国健康事业的进步。
10 证券法(修改)
蔡培辉(全国人大代表、富丽(香港)国际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改革证券发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完善,使中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更加健全。
修订后的证券法制定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建立“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证券民事诉讼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但单个投资者起诉具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起诉渠道不畅等特点。新修订的证券法一方面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提起代表人诉讼,代替投资者维权;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登记、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投资者的诉累,有效地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