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未上网状告母校 法院判毕业证合法有效
毕业证未上网状告母校 法院判毕业证合法有效
2016-06-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陈某是某高校法学专业成教制学生,2009年7月毕业后在法律服务所工作。2015年在网上报考司法考试的时候,被告知其毕业证无法确认有效,遂将其母校某高校起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某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合法有效。
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要求确认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确认该毕业证书合法有效。
原告陈某是某高校成教制07级学生。通过二年半的学习,顺利完成学业。2009年7月,该高校给其颁发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生陈某:……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后因陈某未能向该高校提供属国民教育序列的专科文凭,其所持有的《毕业证书》至今未能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络平台上完成电子注册。
2015年,陈某持该证书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被告知毕业证书无法确认有效,于2015年11月起诉至北碚区法院。
被告某高校辩称,该《毕业证书》是被告颁发的,被告对该《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原告《毕业证书》不能注册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未能提交有效的专科学历信息。2009年7月底,被告上报当年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经学信网审核,原告专升本入学资格未通过,被告即按相关规定通知其提供专科学历信息协助审核,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在本案中,被告已尽到学籍学历管理责任。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对陈某所持有的《毕业证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原颁证学校某大学认可,法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在学信网上成功注册并不影响其颁证的合法性。既然被告颁证行为合法,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其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推定其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毕业证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