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1日
上榜标签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内容引导 该《意见》共16条,主要内容有: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点评:该《意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多元纠纷解决措施,发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同功能,对人身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进行充分保护与救济,具有积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因高空抛物或坠物导致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没有侦查权,当事人难以举证,常常因为无法查明真正致害人,使受害人难以受到保护,且难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意见》对症下药突出适用刑事责任规定,利用刑事责任制裁高空抛物、坠物的致害行为,发挥刑事诉讼的威慑功能和更容易寻找证据的优势,有利于实现综合治理,实现刑事与民事融合治理、精准规制。《意见》要求法院做好立案释明工作,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意见》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有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管理及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在损害发生后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黎 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1日
上榜标签 维护了正常网络秩序。
内容引导 该《解释》共19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等问题,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点评: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因为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难、一旦发生便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等特点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当中明确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刑法中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因此,本解释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
本解释除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之外,还有两点引人注目之处:一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包括在内。二是对于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行为进行了最大限度的扩张解释。本解释不仅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最大限度地利用刑法打击网络犯罪指明了方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榜标签 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
内容引导 该《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诉讼主体资格;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
点评: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新时代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发展。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这类新型案件——行政协议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审判等诉讼活动公正、有序和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日前的第178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不仅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和裁决行政协议争议案件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促进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运用行政协议的方式管理经济、社会,改革行政机关传统的治理模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以及保障作为行政协议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适应新时代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行政机关一方签订和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亦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协议相对于单纯民事行为和单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规则的特殊性,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既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也不能完全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专门司法解释即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必要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榜标签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内容引导 该《规定》共23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实践支持。
点评:该《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以我国宪法、民法(物权、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以及污染防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政策为根据,以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为导向,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为目标。该《规定》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健全融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甚至刑事诉讼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特别是推动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协力生态环境损害政策,对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确保生态环境司法公正权威,全面加强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司法保障,增进人民群众对美丽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对文明美丽中国的信心,乃至于对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随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科学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民法典的颁布以及《规定》的进一步实施,在全国初步构建损害追责、修复有效、赔偿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是不可阻挡的。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榜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
内容引导 该《意见》共60条,主要内容有: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
点评: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重大意义。本《意见》的60条规定是对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和推行中经验的总结,全面细致地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有重要作用。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重视: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控辩协商是关键,《意见》着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定为核心完善了各项规定;第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在法律的震慑惩罚和宽容激励两个层面上确保公平正义,一方面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刑罚适用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出了检察主导公安配合,这既能确保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又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对立,提升诉讼效率,在诉讼程序上,《意见》加强了认罪认罚案件各诉讼环节的衔接,发挥各自职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上榜标签 多元解纷、便民利民。
内容引导 该《意见》共27条,主要围绕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等问题。
点评:两个“一站式”是顶层设计的产物,两个“一站式”的问世,是人民法院应对社会矛盾多发频发从而导致诉讼案件爆炸式增长的需要,也是司法改革以来人民法院取得积极进展的表现,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达到新高度的集中表达。
传统的法院以法庭为载体,法庭犹如剧场,两个“一站式”将剧场化的司法改写成了广场化的司法,法院紧缩办公用房,开辟出广阔的空间打造成一站式诉讼服务大厅和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当事人需要办理的各种诉讼事项,都可以在窗口一一找到解决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真正实现了一站式诉讼服务,同时使纠纷的解决也搭上了一站式的快车道。广场化的司法服务和司法审判,祛除了笼罩在司法身上的神秘色彩,拉近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使民众得以走进司法的深处,倾听司法传递的法律的声音和正义的声音,使公众于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法之教谕和德之浸润,枯燥的普法变成了生动的普法,冰冷的司法变成了温暖的司法,多层级、官僚型的审判变成了一站式、扁平型的审判,法院成为透明的法院,司法,真正成了人民的司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榜标签 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
内容引导 该《决定》共115条,主要内容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等,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点评:民事证据属于民事司法三段论的小前提,是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的基础。实际上,无论是奉行当事人主义的私益诉讼还是采取职权主义的公益诉讼,证据都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因此,《决定》的颁布,对于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规范人民法院的证据调查、审核、采信,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意义重大。
《决定》的亮点,一是强化了当事人的取证权保障,缓解了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取证难”问题。二是明确了法院与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中的权责分配。针对民事诉讼辩论主义下真实义务的空洞化,以及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甚至虚假诉讼盛行的现实,《决定》为解决这类典型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三是完善了信息化时代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多个城市开展包括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在内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提供了规则指引。
8、《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8日
上榜标签 《纪要》回应了公司纠纷案件中“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
内容引导 《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点评:新时代的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更新民商事审判理念,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民商事审判所应遵循的“六个原则”,辩证处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平衡好民商事审判中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通过规范民商事审判行为,完善民商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改革,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所倡导的法律关系裁判思维、请求权基础裁判思维、穿透式审判思维等商事裁判特有的裁判思维方法,来实现民商事审判中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的统一这个根本目标。
《纪要》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诸多前沿疑难问题,就对赌协议效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权回购、公司对外担保、人格否认、股权代持、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合同约定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的担保范围、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票据清单交易、民刑交叉等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备受争议、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确立了统一且具可操作性的、实体与程序相融贯的理念与规则,其范围覆盖了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可以视为在我国传统民事审判之外建构独立的商事审判原则、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有助于重新塑造我国新时代民商事审判的面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上榜标签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内容引导 《解释》共计7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守晔
点评:《解释》依据外商投资法第二、四、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审判领域落实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适用法律。
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释》的硬核,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体现外商投资法立法精神,严格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鼓励、促进外商投资,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保持经济秩序和商业规则的稳定性,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领域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因此《解释》聚焦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外商投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合同尽可能作有效的解释,是《解释》的一个亮点。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年2月28日
上榜标签 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
内容引导 该《意见》共20条,主要内容有:强调要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全程从严,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点评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洪宪
点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全面打击恶势力,突出强调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依法治理。然而由于恶势力并非既有的法定概念,如何在实践中把握法律标准、政策标准、程序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意见》应运而生。《意见》共20条,全面规定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在总体要求、认定标准、刑事政策、程序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刑事理念上,《意见》具体规定了“从严惩处”和“宽严相济”如何在该类案件办理中协调适用,清晰地释明了实践中存在的刑事政策疑惑,有利于防止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宽纵与拔高处理。在司法标准上,《意见》系统、全面地对于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进行规定,特别是对恶势力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予以明确,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进行详尽界定,推动了恶势力刑事案件司法适用的统一化。在程序规范上,《意见》不仅在宏观层面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进行规定,还在微观层面就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法律程序的处理要求进行规定,全方位指导了该类案件的程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