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出借工程资质致工人受伤 法院:出借单位虽未获益也应担责
无偿出借工程资质致工人受伤 法院:出借单位虽未获益也应担责
2016-04-21 来源:中工网 作者:admin本报讯 江苏某市政工程公司应无装修资质的施工人员请求,以该市政公司名义和被装修单位煌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出具了发票,却不料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装修工吴某右眼受伤致八级伤残而引发纠纷。
4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被告煌杰公司与市政公司对原告吴某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吴某等人接到煌杰公司的装修工程,由于该公司需要正规的合同及发票,吴某等人便让其中一个工友找南通某市政工程公司,请该市政公司以其名义和煌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以其名义向煌杰公司出具装修发票。不料,吴某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导致右眼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后,吴某将煌杰公司及市政公司一并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法庭上,吴某称该工程为市政公司承接,对其在施工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责任。
一审另查明,吴某等人均不是市政公司员工,市政公司仅负责签订合同及开具发票,其没有从中获利也不负责工程的任何事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所需的设备等也由其自带,其受伤当日是应煌杰公司要求去完成木工的收尾工作,据此认定吴某与煌杰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吴某系实际承揽人,其不具有承揽案涉装饰工程的资质,且在工作过程中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煌杰公司具有选任过失,酌情认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市政公司在明知吴某等人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出借资质,虽然其并不从中获利也不负责工程的其他任何事项,但与吴某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挂靠关系,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人责任,据此酌定由市政公司承担10%的责任;根据吴某各项合理损失,判决两被告各赔偿吴某27043.68元。
市政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郁华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