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环资审判庭首次亮相
河南高院环资审判庭首次亮相
2016-03-3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本报记者 赵红旗
3月29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组建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首次公开亮相。
河南高院副院长刘晓云介绍说,河南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具有独立编制,负责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和归口管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省法院要积极推进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巡回法庭,实现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办理。到今年年底,全省将形成布局合理、适度集中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打开环境公益诉讼大门
2015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郑州市上街区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政府、上街区峡窝镇政府、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一案。此案是河南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案,预示着河南法院已向社会打开环境公益诉讼之门。
据河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徐哲介绍,自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291件,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34件,涉及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880件。
目前,河南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正有序推进。郑州、洛阳、新乡、鹤壁、信阳5个中院,中牟、洛阳市涧西区、孟津、新安、原阳5个基层法院的环资审判机构编制已获批准,其他法院也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共成立61个专门审判环境资源案件的合议庭及巡回合议庭。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员达197人。
将实行“三审合一”模式
徐哲说,河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指导全省法院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待时机成熟,将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
据介绍,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纠纷。
环境资源类的行政案件包括: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类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规划等土地类的行政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及破坏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人文古迹保护的刑事案件;涉及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环境执法、资源监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刑事案件。
目前,洛阳中院及中牟县人民法院正探索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已审结三类案件共442件。
三地跨区办理环境案件
河南高院要求,引导各类合法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做好环境公益诉讼的通报与公告工作,建立完善依职权调查取证、鉴定制度,构建诉讼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尝试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下一步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使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参与对行政权的监督,减少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徐哲介绍说,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对原告的要求较高,目前全省法院只有中国绿发会诉郑州市上街区马固村委会等被告这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开庭时间确定后,会向媒体和社会各界公布。
刘晓云指出,全省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确定部分中级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及损害后果跨行政区的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将采取跨县级区域集中管辖模式,在每个地市确定1个至3个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此类民商事案件,同时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运用提级管辖、指定管辖,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及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地方保护主义。
徐哲说,水、空气等环境介质往往跨行政区域流动,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能够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问题。今年,将在郑州、洛阳、信阳三地探索跨区域办理环境案件。
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曾建议,要完善刑事立法,增加污染者违法成本,特别要用好刑罚手段,对污染者该判刑的一定要判刑,该重罚的一定要重罚,要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权利,让每一个公民参与其中。
河南高院明确规定,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大环境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
刘晓云表示,全省法院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意愿,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时上网公开环境资源裁判文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河南高院每年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每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宣传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本报郑州3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