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5-12-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南京12月16日电 记者马超 记者刚刚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该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儿媳的上诉,维持原判,支持其公公、婆婆每月探望孙子一次。
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的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于2012年初与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徐某某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倪某自徐某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李某、倪某均分了徐某某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经徐某、李某与倪某及其家人协商,倪某同意继续妊娠,之后徐某、李某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
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孩子出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同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
在探望过程中,徐某、李某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8月31日,徐某、李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孙子,双方为此又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
双方矛盾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徐某、李某遂诉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
对此,倪某辩称:因徐某、李某将徐某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但其仍忍辱负重地继续怀孕,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也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告慰之情,可徐某、李某并未消除对其怨恨。随着孩子的出生,徐某、李某的保留血脉愿望实现后,对其原有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其及家人虽为徐某、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徐某、李某夫妇仍以各种理由借故滋事,为此还产生严重争执并报警处理。徐某、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求驳回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中,徐某、李某表示:其夫妇对儿子的突然离世痛不欲生,而孙子的降临,给其夫妇以莫大的精神慰藉。其夫妇对倪某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表示理解,也愿意在经济上予以帮助。随着孩子的日渐成长,在原本每月一次的探望期间,感觉到孙子与其夫妇已产生了陌生感,故要求增加探望次数,以增进祖孙间的亲近感。
倪某表示丈夫的突然离世,对其造成难以抹去的伤痛,而公婆将责任无端地归咎于其,使其受到了再次伤害。在是否继续妊娠问题上,其与家人充分考虑到徐某、李某夫妇对小生命的企盼情感,为延续徐家血脉作了巨大付出。徐某、李某在孩子出生前后对其的态度判若两人,此前的怨恨言行在孩子出生后又常有重现。徐某、李某在每次通知需要探望孩子时,总以自身便利为原则,充满着盛气凌人的霸道,从未考虑其与家人的合理安排与否,而其与家人提出的建议总被否决,并由此而产生冲突,徐某、李某的言行给其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不安心理。
原审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各执己见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解决本案纷争需要对两个方面予以评判:一、导致本案诉讼的原因。二、徐某、李某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徐某、李某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却为何与倪某出现本案争执,除了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背后所存在的处事理念差异,实系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关于徐某、李某要求探望孙子及倪某应予以协助的本案诉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相关规定,对徐某、李某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探望次数以每月一次为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双方应各自反省自身以往的不足,“得理不让人”远不如“有理让三分”。各自在追忆逝者的同时,也应感恩让孩子平安降生的上苍眷顾。而孩子成长的阳光与否,与双方今后的处事理念及方式密不可分。在以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尽快地从过往的悲愤中予以解脱,消弥以往的隔阂与怨恨,以真诚及善意换取对方的理解与信服,而各自谦让所产生的空间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倪某某十周岁时止,徐某、李某可每月探望倪某某一次,倪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徐某、李某与倪某商定的地点外,以倪某经常居住地或由倪某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驳回徐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