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富豪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时评:富豪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2015-11-2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11月19日人民网报道,四川富豪章某被绑票后,绑匪胁迫其杀死一名陌生女性,将杀人过程摄像记录下来,作为威胁的依据,之后将章某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报案,绑匪落网。四川宜宾公安在官方微博上通报的这一案件,引起法学界的大讨论。
从媒体报道看,到目前为止,“绑架案被害人”,是章某唯一“身份”。他在绑匪胁迫下杀害23岁的按摩店员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此,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公众看法迥异。有媒体找出两起案情相似,司法认定不同的案件:2008年河南平顶山,被劫持的夏某先是在被强迫的状态下强暴了另一名被困女性,接着在受迫状态下,用绳子勒死了该女性,夏某最终未被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围;2005年重庆一起绑架案中,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予处罚。
有声音呼吁针对这类案件出台司法解释,实现法律统一适用。有司法解释固然好,不过,由于案情不同,即使有了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认定上,未必一套就灵,仍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争议。事实上,在立法层面,这类犯罪定性和处罚并不存在争议,“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的规定已然明确。
既然立法明确,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公众判断为何大相径庭?梳理发现,认为章某不构成犯罪的,主要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他只是绑匪的犯罪工具;第二,在生命遇到危险时杀人,成立法律上的紧急避险;第三,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前两种判断,站不住脚显而易见:虽然被胁迫,但作为有血有肉的成年人,实施杀人是其意志选择的结果,而非纯粹“犯罪工具”;紧急避险制度设计理念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也就是说,所保护的利益重于牺牲的利益,才能成立紧急避险,用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不具有正当性。
值得多说两句的,是第三种观点,即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说法颇似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以此理论为依据为章某辩护者认为,在那样一种“刀架脖子”的情势下,他选择杀人符合人性,而不能期待他“杀身成仁”。限于篇幅,这一话题不能展开论说,只说一点疑问:如果被逼无奈杀一个人“合理”,那么,再多杀几个,是否仍能得到这一理论的“庇护”?
作为一个极端个案,这一案件很有探讨价值;以此为契机在司法中引入期待可能性等理论,也或是法治幸事。但讨论无禁区,办案却有规矩,司法机关考量章某是否构成犯罪,所依据的只能是现行法律规定。似是而非的观点需要摒弃,尚未引入的理论(哪怕真的先进)也不足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