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律师可以求助
如果没有律师可以求助
2015-08-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
前几天,被称为“史上最高规格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对依法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进行了讨论。之所以要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这样“高规格”的会议,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媒体援引习近平主席的说法,“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确实,律师不会直接实现司法公正,却有助于促进实现司法公正。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律师的绝对数,还是与人口占比数方面都居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能为我们提供很好的例证。
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是一个先后四五次被投入监狱、总是在贫穷中挣扎的人,却和美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原则”联系在一起,这个原则就是“穷人与那些有钱聘请律师的人有权获得相同的正义。”
吉迪恩所涉的案件并不复杂,他被控于1961年6月3日早上,在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非法侵入海湾港桌球室,企图实施盗窃。庭审中,吉迪恩曾请求法庭为其指派一名律师为他辩护,而法官则根据“法院只会为被控死罪的被告指派律师”的州法,拒绝了吉迪恩的请求。吉迪恩只得自行辩护。然而,吉迪恩不知道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分不清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自己传召的证人不知道要证明什么,在结案陈词部分,吉迪恩通篇只是在强调自己的无辜。最后的结果是陪审团对其做出了有罪判决,被判处5年监禁。
随后,吉迪恩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理由是初审法院拒绝为其指派律师的做法,剥夺了他的宪法权利,而佛州最高法院则拒绝对其提供任何救济。吉迪恩在佛州监狱写了一封申诉状,以“赤贫身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佛州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和我们中国人想象的“申诉状”中“事主”的哭天抹泪、大呼冤枉、恳请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的“格式”化诉求不同,吉迪恩并不要求法院直接推翻原判,而是认为拒绝为一个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指派律师,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违反,以此为由,他请求联邦法院复审他的案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吉迪恩案进行了复审,九个大法官做出了一致同意推翻有效的贝茨案的裁定,即只有在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才会在州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被告指派律师。布莱克大法官在他撰写的司法意见中的观点,真实地反映了人们的共同理念,“在我们对抗制的刑事司法体制中,除非获得指派律师提供的帮助,任何被交付审判而又贫穷到无力聘请律师帮助的人都无法被保证获得一场公平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律师是一项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贝茨案虽被推翻了,但并不意味着吉迪恩可以凭此而重获自由,他只是获得了可以在一位指派律师的帮助下由法庭重新审判的机会。于是,在同一个法院,由同一个法官,同样的证人,同样的交叉询问,人们听到的是同样的回答,不一样的,只是现在是由吉迪恩的律师在做这些事情,一切便有了不同的含义,当然判决也就和第一次完全不同——吉迪恩重获自由。
吉迪恩之所以看重律师的帮助权,道理很简单,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即便是“穷凶极恶”的刑事被告人,他所面对的是代表公权力的警察和公诉人,连法官也是“代表国家”在进行审判。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无须“合谋”,以刑事被告人一己之力来“对付”,也无异于以卵击石。现实中,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法庭上有哪些权利;像吉迪恩这样,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却在自辩中“辩不到点子上”的人也不少;而即便自己是法律人,通晓各种程序法实体法,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也会变得心慌意乱,无法进行精确或适当的自辩。假如没有律师辩护,提出有利于刑事被告人的证据,那么“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就会是一种普遍现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乔治·萨德兰曾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的司法意见中说过,“即使有头脑和受过教育的普通人也少有或时常没有法学专业技能。如果被指控犯罪,他一般没有能力自省判断指控能否成立。他不熟悉证据法。没有律师的协助,他可能在没有正当罪名的情况下遭到审判,被根据不确凿的或与案情无关的或不能用的证据而被定罪。即使他有很好的辩护理由,但他缺少为辩护进行充分准备的技巧和知识。他需要在整个诉审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有律师的指导。否则,他即便无罪也面临被定罪的危险,因为他不知道如何确立自己的无辜。若对有知识智慧的人都如此,那么对无知的人和文盲或那些智力低下的人就更可想而知了。”这虽是来自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意见,但同样适合于中国的司法,律师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没有什么中西之分。(完)(马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