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认为 政府有义务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认为 政府有义务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2015-08-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信息公开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措施,已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予以明确。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政府有义务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排污单位也有义务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做到信息及时公开,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继续强化有关信息公开
“要真正防治大气污染还是得需要让公众知情并参与,而只有知情才能监督。”郑功成委员建议,继续强化有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定期评估后,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此,郑功成主张应把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只有将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异常调查结果公布了,才能够真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否则,只能是事后才知,受害了才知,甚至受害了还不知道。现在环保部公布空气质量的城市为600多个,但这还不够,应当是全方位、全覆盖。”郑功成指出,从强化知情与监督出发,修订草案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尤其是对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的调查结果。
在肯定修订草案大量增加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内容后,袁驷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期限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建议加上“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不只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报告,还要向社会公开,给社会一个交代,对公众负责。”袁驷说。
欧阳淞委员建议增加“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他指出,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于项目的了解,进而支持项目进行,这对项目的实施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他还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的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须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增加群众举报反馈机制
黄小晶委员建议增加群众举报的反馈机制。“现在环境保护中很多案件都是群众举报的结果,靠官方机构去查一般很难查到,尤其是一些比较边远的地方。现在法律对群众举报只是规定要受理,但是不受理、不反馈并没有责任。我认为应该有这样的反馈机制。”黄小晶说。
袁驷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加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他说,实名举报查证属实了,除了给举报人奖励之外,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让举报人有成就感,让社会公众看到举报的效应。
“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能够更快改善大气污染状况。”张涛委员建议增加“国家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内容,以便提高公众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执法主体责任必须明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必须明确执法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
“立法到底为了什么?不是增加部门的权力,而是增加政府的责任,增加管理的可操作性。谁来负责法律的实施问题,谁来执行这部法,也就是管理体制,我认为规定得仍不够明确。修订草案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而且没有针对其他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建议,执法监督主体的管理体制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龙超云委员建议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但是缺少怎么来落实,对落实的一些规定,应有比较具体的要求,以限期达标规划和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这些有效的抓手,来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梁胜利委员指出,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大都缺乏教育性。对环境违法单位,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尝试设置强制环境违法者认真学习环境法制。他建议增加“强制环境违法者认真学习环境法制”条款,同时授权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制定从违法单位和个人学习法制课程规划,规定课程设置、学习时间和顺序等。
“违反本法的,都要受到法律处罚,这是前提,但是如果在处罚基础上再加上学习教育的相关规定,可以起到双效作用。”梁胜利说。标准制定应当科学合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大气污染防治法能不能起到其应有的社会功效,标准无疑很重要。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要科学合理。
丛斌委员强调,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要以不损害人体健康为依据,要有科学依据。
“现在实行的多是单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项污染物在大气中的含量标准是按照不足以引起人体健康损害为下限的单项标准,我们设想,在一个地区大气污染物不可能是一种,可能是多种污染物,如果只依据单项标准的话,每个污染物都不超标,但实际上,几种污染物对人体的损害具有叠加效应,属于毒物的叠加毒性作用,即单一毒物在一定量的范围内不足以引起健康损害,但多种毒物叠加在一起共同作用就会有损害,因为这些污染物对人体损害是非选择性的,所以环保部要注意多种污染物叠加效应对人体造成损害的量化低限。”丛斌强调,制定标准的时候指标就不能放松,要以不足以引起人的健康损害为标准,把这个总的标准定下来以后,再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大气质量标准来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议明确由国家来制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