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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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2015年8月25日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听证会。
第三条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可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方的观点及论据,进一步搜集案件裁决所需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调查机关也可以自行举行听证会。
第五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举行的情形,调查机关可决定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第六条本规则所指利害关系方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第七条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在初裁之后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初裁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查机关应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举行听证会申请后30天内做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答复。
第十条调查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以适当形式通知各利害关系方。该适当形式包括在网站上公布、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及其他调查机关认为合理的形式。
第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三)听证事项;
(四)利害关系方参会登记要求;
(五)利害关系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听证会议程;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听证会由调查机关授权或指派的主持人组织召开。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进行;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的身份;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四)向各利害关系方发问;
(五)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会;
(六)需要在听证会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天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调查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利害关系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向调查机关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参加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听证会通常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案由、听证会纪律和参会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核对参加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的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
(四)利害关系方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六)利害关系方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严格按照调查机关及听证主持人宣布的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询问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该利害关系方应按照主持人的提问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参加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应在听证会前向调查机关递交发言的书面材料,或在听证会结束后7天内补充提交包含口头信息等在内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必须是中文正本1份,副本2份,除书面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载体。
第二十条听证会使用的通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文字为简体中文。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年月日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外经贸委令2002年第44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号)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