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遭遇无法律依据难题
强制解散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遭遇无法律依据难题
2015-08-24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装在箱子里的财务账目
法制文萃报2015年1月21日9版曾刊发题为《强制清算卡了壳 股东权益谁保障》的新闻报道,两位浙江商人童朝、朱国峰在内蒙古通辽经营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因合伙中生出矛盾,走上了解散公司的诉讼之路。嘉禾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其后因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嘉禾公司股东朱国峰不同意公司解散,以公司名义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在经过了两级法院均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的步伐却卡在了清算这道坎儿上,是否应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该公司两名股东童朝和朱国峰意见相左,一直没有定论。直至2015年年初,几经反复,该案最终还是进入了强制清算程序。
案情回顾
公司解散却不清算
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嘉禾公司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后,嘉禾公司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童朝遂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通辽市中院认为,嘉禾公司被依法判决解散后,应依法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在申请人童朝向法院提出强制解散申请后,双方就自行解散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童朝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受理。
2014年4月3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受理童朝对被申请人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裁定自下达当日起生效。
然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并没能顺利组成清算小组对嘉禾公司进行清算,却在2014年6月16日又下达了一纸“本案中止强制清算”的民事裁定。原来,针对强制清算裁定书,嘉禾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中止强制清算的申请。嘉禾公司认为,嘉禾公司与童朝的股东出资纠纷正在通辽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双方的一项债务纠纷也在浙江诸暨市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加之嘉禾公司属于社会公众企业,其清算注销涉及广大职工、农民工及众多购房业主的根本利益,遂恳请求法院中止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这样一来,尚未启动的清算就这样中止了。
由于股东童朝并不掌控嘉禾公司的实际运营权,在法院中止强制清算后,童朝除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强制清算外,还向通辽法院递交了对嘉禾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嘉禾公司的所有账户,查封记账凭证,查封位于科尔沁区的售楼部,查封公司名下尚未开发的商业及住宅用地。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童朝无法向法院提供担保,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童朝便继续向法院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
启动即陷入被动
企业解散,清算是绕不过的程序。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一种清算方式,主要表现为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从而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正常情况下,不管是公司解散引起的清算,还是破产引起的清算;不管是清算组主持的解散清算,还是管理人主持的破产清算,其目的基本一致,职责基本相同。
经过童朝的多次申请,通辽法院于2015年年初再次对嘉禾公司启动强制清算程序。2015年2月25日,内蒙古通辽中院下发通法商清(算)字第1-1号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随机选择,指定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清算组,担任债务人通辽嘉禾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2015年3月25日,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以嘉禾公司清算组的名义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正式对嘉禾公司开展清算活动。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张主任坦言,这起强制清算案例是该所承办的第一起强制起算案例。清算组一接管公司就遇到了他们没有想到的难题,因为开发的遗留问题,办公地点无法进行正常的办公。最大的难题是清算组无法获取公司的企业账目等重要清算凭据。清算组一再要求法院督促朱国峰提供公司财务账目,虽经过清算组和法院近五个月的努力,效果并不明显。近日,清算组仅收到了朱国峰通过邮寄寄送给清算组的2014年全年及2015年一季度的企业账目,但公司的主要销售业务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的企业账目朱国峰一直没有提交给清算组。清算组的清算工作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
强制清算申请人童朝则多次书面申请追究当事人朱国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但通辽法院认为法律依据不足。6个月的清算时间将届满,清算工作仍无实质进展,这种局面的形成,剔除申请人、当事人、法院、清算组的因素外,亦存着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法律滞后
解散清算立法需加快脚步
公司清算是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
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不完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因为是参照执行,两者清算虽有相似之处,亦有区别之处。
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
总之,由于当前立法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制度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对怠于清算的一方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存在法院发出的决定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正当诉求难以满足,从而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问题,此问题应当引起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记者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