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产权案件再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涉产权案件再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司 楠
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启动了包括“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案”等在内的一大批涉产权案件的再审。其中,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行政案件;有由地方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也有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案件。有的案件已经依法审结并作出改判,有的案件尚在加紧审理过程中。这些案件的依法再审,更好地保护了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明显振奋了企业家精神,有效彰显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提升了民众对于建立法治国家的信心。众所周知,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社会的良好稳定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的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既要平等保护,也要全面保护,更要依法保护。在当前,加大产权司法保护,重点是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从已启动再审的这些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涉产权案件看,大都是非常复杂的经济类案件,不仅法律关系复杂交织,涵盖的专业知识范围极广,涉及公司的登记运营、资本运作、改制收购、营销模式、财务会计、资金流转、信息披露、股民权益、政府监管等诸多领域,而且在法律规范之外,还不能忽略当时的时代背景、社会状况、经济政策、发展变迁等历史性因素。因此,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都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办理过程,需要在程序上严格循法而行,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实体上进行客观理性与专业审慎的分析判断,立足于事实和法律,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这对于相关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而言,既是一种新的重大挑战和考验,也是一次展示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良好机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能够充分显示出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依法纠错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不言而喻,在相关涉产权案件被启动再审之后,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充满期待。但是,有必要明确的一点是,对案件启动再审,并不意味着必然将原生效裁判都彻底推翻。这些被依法启动再审的案件,当然可能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案件甚至原判完全错误,但是,案件与案件不会完全一样,存在的问题也会有大有小,正如“保护产权并非仅仅给企业家‘摘帽’”一样,只能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认真全面审理之后,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事求是地作出最终的公正裁判,才是正确的选择。
唯有如此,才能符合产权保护的初衷及法治建设之真谛,真正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信服。
笔者认为,在对历史形成的各类产权案件进行再审时,总的来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依法纠错,既不能消极应付,有错不纠,也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搞“一边倒”“一风吹”。具体而言,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这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与一、二审案件相比,再审案件本来就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作为涉产权案件,往往发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时期,大都融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诸多法律关系于一体,需要在审查分析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认真审慎的态度,对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条分缕析,认真梳理,仔细辨别,全面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
第二,要充分尊重历史并同时着眼长远。在立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当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当时的社会背景、政策法规、发展阶段、行业状况等因素,充分尊重历史,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评价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着眼于我国不断改革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共荣的大局,认真判别各种财产权益的实际形成过程和应然归属,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切忌理念固旧,思维简单,机械办案。
第三,要精准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对于涉产权刑事案件,要从犯罪的基本特征,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三方面进行深刻分析,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认真审查,正确区分违规、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把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分清经济违法行为的不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于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及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并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绝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虽有轻微违法或违规情形,但无需动用刑事手段予以惩处的,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要根据查明的情况严格依法裁判。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告诫广大政法干警:“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因此,对于涉产权案件,在经过再审之后,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旗帜鲜明地坚决予以纠正,不能打半点折扣。同时,涉产权案件再审,也必须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坚守底线。全案错误的,全案予以纠正,部分错误的,部分予以纠正。如果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判并无错误的,则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决不能走极端,为了纠错而纠错,导致再审纠错的形式主义和片面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得到社会公众的真心认可,经得起历史的长久检验。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