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水更绿山更青 ——最高法三巡巡回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月的浙江安吉,绿水青山间,一片生意盎然。
这里,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论的发源地。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一次巡回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在这里召开。
作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各省市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经济转型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大挑战。近年来,第三巡回法庭和巡回区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相关决策部署,在本部环境资源庭等部门的指导、帮助下,以案件审理为重点,以专业审判团队建设为保障,以创新审判体制机制为动力,推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为提升巡回区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水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一案,该案首次将行政机关引入民事诉讼,对于遏制当前频发的跨省倾倒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行为有积极意义。
全国诉讼标的最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为如何依法破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邻避”困境提供了有益的解决路径。
……
座谈会上发布了10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和巡回区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一个个案例,是三巡和巡回区法院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一个缩影。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表示,在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指引下,严格准确适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要求,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使命所在。
据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共受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5件,既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又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支持,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6件,依法妥善审理涉矿业权、林权、土地等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
巡回区各省市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也亮点纷呈:福建法院在林业案件审判工作中试行“补种复绿”,2016年以来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共630份,实现了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江苏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开辟了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合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江西法院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在审理国内首例因短波信号干扰造成信号污染损害的案件中,积极引入行政协调机制和专家辅助人,促成纠纷和解解决。
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环境资源案件在审判理念与裁判标准、诉讼模式与审理机制、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损害评估与责任承担等很多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建立符合环境纠纷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是第三巡回法庭和巡回区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探索的一个重点。
为更好地适应环境资源案件固有的高度专业技术性和公私法交织的复合性特点,统筹适用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方式,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第三巡回法庭积极探索在巡回法庭审判团队新模式下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将第三巡回法庭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归由具有环境资源审判经验的主审法官团队负责,并以之为中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随机配置合议庭成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在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及部分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机制之后,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福建法院积极跟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步伐,建立起符合福建省情的生态环境审判组织和运行机制。福建全省95个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80个、专门合议庭15个,生态法官和辅助人员300余人,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实现“全覆盖”,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
江苏法院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水平,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家中院、13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还设立了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灌河流域涉水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江苏海域内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标志着江苏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机制和集中管辖制度的新发展新突破。
上海法院立足专业特点,将专门机构建设作为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审判团队专门化建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固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环资案件的审理和指导工作。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探索“1+X+Y”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安排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建立长效的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知识学习研讨制度,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
环境公益诉讼稳步开展
随着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各级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以来,巡回区法院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6件,审结111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7件。
福建南平采矿毁林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浙江绍兴中院审结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巡回区各级法院审理的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让整个社会开始意识到,违反环境法律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可能付出巨大代价。
福建法院依法稳妥审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环境侵权十大案例、2015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例。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充分发挥了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促进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2018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江苏法院扎实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无锡市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一案,系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创造性地按照判决书的格式,详细述明诉讼请求、诉辩意见、查明事实及准予撤诉原因等,着重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中撤诉申请的司法审查要件,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记者 罗书臻)
这里,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论的发源地。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一次巡回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在这里召开。
作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各省市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经济转型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大挑战。近年来,第三巡回法庭和巡回区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相关决策部署,在本部环境资源庭等部门的指导、帮助下,以案件审理为重点,以专业审判团队建设为保障,以创新审判体制机制为动力,推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为提升巡回区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水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一案,该案首次将行政机关引入民事诉讼,对于遏制当前频发的跨省倾倒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行为有积极意义。
全国诉讼标的最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为如何依法破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邻避”困境提供了有益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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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发布了10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和巡回区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一个个案例,是三巡和巡回区法院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一个缩影。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表示,在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指引下,严格准确适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要求,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使命所在。
据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共受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5件,既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又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支持,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6件,依法妥善审理涉矿业权、林权、土地等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
巡回区各省市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也亮点纷呈:福建法院在林业案件审判工作中试行“补种复绿”,2016年以来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共630份,实现了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江苏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开辟了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合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江西法院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在审理国内首例因短波信号干扰造成信号污染损害的案件中,积极引入行政协调机制和专家辅助人,促成纠纷和解解决。
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环境资源案件在审判理念与裁判标准、诉讼模式与审理机制、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损害评估与责任承担等很多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建立符合环境纠纷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是第三巡回法庭和巡回区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探索的一个重点。
为更好地适应环境资源案件固有的高度专业技术性和公私法交织的复合性特点,统筹适用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方式,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第三巡回法庭积极探索在巡回法庭审判团队新模式下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将第三巡回法庭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归由具有环境资源审判经验的主审法官团队负责,并以之为中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随机配置合议庭成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在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及部分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机制之后,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福建法院积极跟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步伐,建立起符合福建省情的生态环境审判组织和运行机制。福建全省95个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80个、专门合议庭15个,生态法官和辅助人员300余人,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实现“全覆盖”,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
江苏法院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水平,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家中院、13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还设立了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灌河流域涉水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江苏海域内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标志着江苏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机制和集中管辖制度的新发展新突破。
上海法院立足专业特点,将专门机构建设作为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审判团队专门化建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固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环资案件的审理和指导工作。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探索“1+X+Y”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安排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建立长效的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知识学习研讨制度,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
环境公益诉讼稳步开展
随着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各级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以来,巡回区法院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6件,审结111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7件。
福建南平采矿毁林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浙江绍兴中院审结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巡回区各级法院审理的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让整个社会开始意识到,违反环境法律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可能付出巨大代价。
福建法院依法稳妥审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环境侵权十大案例、2015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例。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充分发挥了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促进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2018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江苏法院扎实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无锡市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一案,系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创造性地按照判决书的格式,详细述明诉讼请求、诉辩意见、查明事实及准予撤诉原因等,着重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中撤诉申请的司法审查要件,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记者 罗书臻)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