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05-13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作者:admin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szqyj @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5月12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时间限制】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第五条【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报告内容。
第九条【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是否恢复该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状态的决定。
第十六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附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 年度)
营业执照注册号:
项目 登记情况 实际情况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联系电话
经营者是否为中共党员 □ 是 □ 否
经营者是否为党组织书记 □ 是 □ 否
从业人数 人
其中: 中共党员人数 人 (不公示)
高校毕业生人数 人 (不公示)
退役士兵人数 人 (不公示)
残疾人人数 人 (不公示)
下岗失业人数 人 (不公示)
资金数额 万元
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期限(涉及多项的要分别列出)
产值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经营者或
委托人签名盖章
工商部门签收(回执)
今收到_________送来年报(注册号: )。
签收人:
年 月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背面)
填写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报的除外)。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4、表中“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期限”是指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
5、表中“实际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6、自主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公示或不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