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
2014-04-2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鉴于目前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尚不能做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6条主要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现问题的六类案件采用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这6类案件具体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2014年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吸收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贯彻中政委意见精神,强化了对三类案件的开庭审理,即将原“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改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