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银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优先股
证监会银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优先股
2014-04-1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简化了优先股发行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订等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补充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
依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一级资本,其条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例如: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指导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同时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