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大代表呼吁重新修订新消法
深圳人大代表呼吁重新修订新消法
2014-04-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然而,在深圳市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今天召开的关于新消法存在的问题研讨会上,被称为“布衣青天”的深圳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委会主任杨剑昌向记者指出,新修订的《消法》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走的都是行业和部门保护的工商老路,不符合我国消费市场和维权体制改革健康发展,呼吁重新修订。
杨剑昌认为,新消法仍是工商职能范围内的消费权益保护,绝大部分消费范畴不在其中。从修订过程中看,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了新消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新消法的修订工作仍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思路在运作;从内容上看,新消法仍是工商行业和部门立法保护的产物,将消费的定义、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框定在“工商”这个职能部门规章的较窄范围内;从政府层面来看,虽然新消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该法律条文中唯一出现的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主体。
他认为,新消法对于争议的解决,提到了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索赔以及追偿,就包括普通商品和服务、企业变更、虚假广告等,这些涉及内容都是在工商职能范围的,但在实际中,人们的消费领域早已超出这一层面,住房消费、物业消费、邮政消费等诸多消费范畴都没有体现在新消法中,名称与条文不符,可以说该法打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旗号是不合适的,只能称为《国家工商职能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时,杨剑昌表示,新消法依然对消费者组织定位模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唯一的常设机构——消协(消保委、消委会)办公室是挂靠工商部门的半官方机构,在工商部门的职能范围内工作。由于法律赋予工商系统的职能有限,大部分消费市场又不在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消协(消保委、消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权对超出工商管辖范围的消费领域进行监督的,又很难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但广大消费者却认为消协(消保委、消委会)有义务、有能力帮助他们解决的任何消费纠纷,从而使得大量的消费投诉涌入消协(消保委、消委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医疗、住房等诸多消费领域。消协(消保委、消委会)对未包含在工商范围内的许多消费纠纷和投诉有心无力,80%的消费纠纷得不到解决,消协(消保委、消委会)处于尴尬的境地的同时也极易引起消费者不满。
杨剑昌指出,1994年1月1日,“老消法”正式实施,这是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改革开放后由我国《民法》中分出来的单行立法出台的法律。时隔20多年,我国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维权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法二十年来才修订了一次,仍是行业及部门保护的修订出台的产物,让人费解。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许多部门的合力:旅游消费需要旅游部门、医疗消费需要卫生部门等,只有充分涵盖了以上内容,《消法》才算得上是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杨剑昌曾向多部门提出上述建议,但均未得到答复。为此,杨剑昌呼吁,希望全国人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课题研究小组,通过消费市场和消费维权体制开展广泛的社会调研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启动修订。同时建议在修订《消法》时,对政府批准成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重新定位,强化该组织监督的实施力度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