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民告官”不能见不到官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民告官”不能见不到官
2014-03-27 来源:云南昆明律师网 作者:admin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史莲喜委员建议在草案上述规定之后增加规定:“但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至少有一人为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史莲喜的理由是,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都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律师出庭很难真正全面深入地了解具体案情和行政流程,也不利于化解争议,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开展。
史莲喜还建议倡导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能见不到官。行政机关不出庭已经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个大问题。我们应该看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的好处。行政首长出庭能够与老百姓拉近距离。行政机关首长到法庭现场感受法治氛围,让他们通过司法实践知道权力不是无限的,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非常有利于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出庭,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也建议对作为诉讼参加人的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规定再具体细化一些。草案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其他组织怎样参与诉讼做了很多规定。但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何参加诉讼规定的不多。现在行政诉讼有“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实际上还有第四难,就是“告官难见官”。应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席应诉作出规定,比如至少要求出庭一次。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以解决“告官难见官”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