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停滞学术界推出测评标准“想往立法方向再迈进一步”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停滞学术界推出测评标准“想往立法方向再迈进一步”
2014-03-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王晓雁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规范互联网企业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这是法律界和互联网行业共同关注的热点。
学术界望《标准》推动立法步伐
今年3月15日问世的“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目前首个由学术机构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对贯穿于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等若干环节的个人信息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在发布会上表示,制定《标准》的宗旨,是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现实意义而言,希望通过以《标准》为基础的测评,来提升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同时也希望《标准》的出台能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机制。”张守文呼吁——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
基本法缺位多年下的保护窘境
“千呼万唤不出来”,数年来被社会寄予厚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立法进程如今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停摆状态。
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员周汉华表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制定,在面临着基本法缺位的窘境下,尽管其他法律加大了立法力度,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语焉不详,“既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又缺乏保护机制和执法机制,所以个人信息被盗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知情同意是使用个人信息前提
“今天,我们制定《标准》,就是想往立法这个方向再迈进一步。”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教授表示,我国亟须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晰各方责权,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记者注意到,《标准》将“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互联网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首要前提,指的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互联网企业应充分告知用户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并在告知基础上获得用户的明示或默示同意”。
在这个前提下,《标准》明确互联网企业所负“知情同意”义务的是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如实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宜,具体包括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用户投诉机制,用户查询、修改个人信息的渠道,企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等等。
一公司不告知收集类别得零分
“保证用户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这是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其核心在于对个人知情权的尊重。”张平介绍,但他们在对一些网站的调研中发现,有不少网站没有准确说明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类别、收集途径以及具体用途,也没有公布投诉机制,当用户个人信息在被其他用户读取时,网站无公开声明或通知征得用户同意,这显然违背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我们尝试用《标准》评价了一个权威的数据公司,它是许多大公司后台数据的集大成者,其网站上相当篇幅讲的都是隐私政策。可是,在是否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别方面,这个网站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它的该类别得分是‘零’。”张平教授透露。
目的明确原则反对过度收集
《标准》还确立了“目的明确”原则,即互联网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合法、正当、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处理个人信息。
“这就是说,在获取一个人的信息量时,只要能满足使用的目的就行。”张平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本来是办一件很小的事,企业却让用户填包括家庭住址、手机号在内等很多信息,这就属于过度收集,不符合“目的明确”的原则。
个人信息立法已成当务之急
“这对于我们企业来说是件好事,等于多了一面对照的镜子。”一位参会的企业代表告诉记者,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是维护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中立的学术机构建立这套测评体系后,企业可以参照其中的具体指标,来提升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加强自律管理,降低运营风险。
“目前,在网络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今日推出的这个《标准》,便是我们对时代要求的回应。”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段瑞春在会上表示。
“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出台。”张平表示,考虑到目前我国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和被盗、个人隐私侵犯以及个人信息交易的事件愈演愈烈的现实,立法已是迫在眉睫。本报北京3月16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