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委员建议尽快制定法律监督法 填补监督空白强化法律监督刚性
巩富文委员建议尽快制定法律监督法 填补监督空白强化法律监督刚性
2014-03-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记法制网者 李恩树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委员今年带来12件提案参加全国两会。其中,他认为最重要的是,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但巩富文经过多年的从检工作经历及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宪法和法律对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效力规定得不够完备,法律监督的职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巩富文认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还存在空白。他以公安办案为例指出,现实中,公安机关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剥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等问题时有发生,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此行为实行法律监督职能。
“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明确授权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巩富文说。
在巩富文看来,我国立法中对诉讼监督权的规定体系散乱,三大诉讼法没有以专章或专节形式规定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最能体现诉讼监督特色的纠正违法意见规定,大多散落在各具体诉讼程序中。
“实际上,三大诉讼法由于其程序性性质和自成体系的特点,也不可能对诉讼监督作过细的规定,具体监督的程序、手段、方法则多由检察机关自己的诉讼规则或者与其他司法机关联合发文规定。”巩富文说。
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诉讼监督地方立法的热潮。
“但地方立法有先天局限,不可能在检察职能方面创设新的监督措施和监督程序。”巩富文指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力去推进法律监督层面的立法。
巩富文建议,在监督的内容方面,应重点对法律监督的概念、基本原则、职权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权力配置方面,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在监督的程序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和具体程序,使监督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在监督的保障方面,应重点规定被监督对象拒绝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措施。
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





